关于调整石龙区客运价格请示的批复

文号 平价费[2008]14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13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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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调整石龙区客运价格的请示》(平龙价[2008]20号)收悉。

    依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交通厅《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的通知

》(豫发改价管[2008]9 11号)精神,经审核,同意你局测算的调整燃油附加标准后的公路客运运价标准。为了保证新的客运运价的落实,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农村公路客运(享受财政补贴的城乡客运班车)的运价标准不做调整,仍执行现行的运价标准。

       二、春运期间公路客运价格不上浮,取消雨雪等恶劣天气运价上浮的政策。

    三、新的客运票价执行时,要在车站、车厢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以便于旅客监督。

四、辖区内县于县之间对开客车如果运价不一致,要及时向市物价局报告,由市局协调解决。

五、客运运价涉及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你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新的客运运价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加价和变相涨价,杜绝侵犯旅客利益的事件发生。

    六、如有线路变动,需另报我局审批。

    本文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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