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负责人谈土地所有权确权成果检查《办法》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11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出台背景:适应需求 确保收官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入收官前的冲刺阶段。此时,出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具有特殊用意。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指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推进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强农村社会管理,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表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国土资源部在过去长期工作的基础上,联合财政部、农业部,加强组织部署,狠抓工作落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截至10月底,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率达到86%。

    这位负责人称,目前,天津、海南、安徽、广西等地发证率达到95%以上,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明确提出了出台国家检查验收办法的需求;另一方面,从全国层面看,制定并明确国家级检查验收办法,统一规范开展检查验收,也是圆满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工作任务的重要标志。在此背景下,为确保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制定出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验收办法十分必要。

    验收原则:适度分开 有机结合

    这位负责人介绍,对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验收,将按照“适度分开、有机结合”的原则进行。

    “适度分开”是指在目前工作基础上,检查验收更着重于确权登记的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括三个环节:确权、登记、发证。确权登记是法律依据,而证书是相应的法律凭证,二者有差别。尤其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能不能全覆盖,应当主要衡量是不是进行了确权和登记。

    “有机结合”是指年底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与检查验收互相支撑、促进。有鉴于此,考虑原则上今年年底前完成县级自查和地市级验收,并将此作为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基本完成的标志。在此基础上,明年开展省级检查和国家级抽查,对于存在权属争议暂未发证的土地,进一步摸清底数,动态跟踪掌握争议调处情况,加强调处,继续发证,做好完善和提升工作。

    这位负责人认为,衡量工作任务是否完成的重要标准有三条:所有权地籍调查是不是全面完成,土地权属争议情况是不是了解清楚,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完成到位。《办法》将这三项条件作为验收是否合格的重要因素予以明确。

    验收标准:实事求是 确保可行

    关于检查验收的比例和范围确定问题,这位负责人介绍,一些地方反映,《办法》规定的检查验收比例不宜过高,否则地方检查验收工作量大。结合全国月度统计情况,经测算论证后初步确定,市级验收外业不少于3%、内业不少于4%,省级抽查外业不少于2%、内业不少于3%。按此比例,地市级验收、省级检查到县一级,每个县约80~150宗地,基本可行。

    同时,考虑我国地域的差异性,有的地方行政区域面积大,但村组和宗地数量少,如新疆;有的地方行政区域面积相对不大,但村组和宗地数量大,如广东和江苏。为此,《办法》明确,地方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以村、组或面积或宗地数为单位来确定检查验收任务,没有“一刀切”。

    对于检查验收的范围,有地方提出以前的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不应当按现有标准检查验收,但需要促进规范。我们考虑,按照“新旧分开、区别对待”的原则,这次检查验收主要针对本次统一部署开展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前的成果按照以前的规范和标准兼顾进行。

    此外,关于检查验收评价等级问题,有地方提出,希望能够进一步细化检查验收等级,按照百分制打分或优、良、中、合格的等级评定。我们考虑,为不影响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而且年底能够基本完成县级自查、地市验收工作,《办法》按照简单方便可行的原则,仍然规定了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等级的问题待评优表彰时统筹考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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