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

文号 豫财社[2011]79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226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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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直管县(市)、扩权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补偿新机制,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障参合、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豫政办[2011]2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并开展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级医疗卫生机构暂不执行。(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已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已经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但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执行,由各省辖市根据当地实际研究确定。二、支付办法根据《意见》要求,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补偿资金,应从核定到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统筹年度控制总额资金中支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年度个人补偿资金纳入门诊统筹补偿封顶线合并计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从门诊统筹资金中支付。各地要采取在实施总额预算管理的基础上,实行按人头付费、单次门诊医疗费限额等方式,合理控制诊疗服务数量和费用,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三、相关要求(一)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各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各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将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及标准植入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互联互通。(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统筹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门诊统筹诊疗服务规范和监管措施,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分解诊疗次数、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各有关单位还要建立完善一般诊疗费补偿管理办法,健全门(急)诊日志登记制度。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将一般诊疗费补偿情况记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等相关管理表格,要切实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收费及报销补偿关键环节的监管和相关资料的审核,确保相关政策有效落实。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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