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0]151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2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发改价格[2003]47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电{2010}195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政府定价定价程序,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核定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发展改革委将以文件形式公布药品价格,并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向社会发布。停止办理《河南省药品价格公示表》。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已制定公布最高零售价格的药品,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应按照不高于已公布价格的原则执行。各医疗单位和药品招标机构等部门不应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价格证明资料。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