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收费〔2011〕62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21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永城、项城、固始、中牟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办),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是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要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二、各地要结合收费许可证年审、换发工作,对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及涉房收费,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取消或停止执行,对违反规定或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予以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