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2〕101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2-00055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豫政办〔2012〕94号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2〕1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人·年调整为8万元/人·年。

        (二)大病救助保险由15万元/人·年调整为22万元/人·年。大病救助保险费缴费额由7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其中参保单位负担60元,个人负担60元,灵活从业人员以及没有单位缴纳的人员由个人全额负担。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人·年调整为6万元/人·年。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县级医院报销70%,市级医院报销60%,外转报销55%。起付标准不变。

        (二)补充医疗保险由5万元/人·年调整为9万元/人·年。报销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三、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3年7月起执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13年1月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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