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2〕10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5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豫政办〔2012〕94号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河南省医疗生育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2〕1号)等有关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人·年调整为8万元/人·年。
(二)大病救助保险由15万元/人·年调整为22万元/人·年。大病救助保险费缴费额由70元/人·年调整为120元/人·年;其中参保单位负担60元,个人负担60元,灵活从业人员以及没有单位缴纳的人员由个人全额负担。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人·年调整为6万元/人·年。住院报销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80%,县级医院报销70%,市级医院报销60%,外转报销55%。起付标准不变。
(二)补充医疗保险由5万元/人·年调整为9万元/人·年。报销比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三、政策调整执行时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自2013年7月起执行。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自2013年1月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