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2〕7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06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豫政〔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平顶山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老有所养”为目标,以满足中低收入老年群体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重点,以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化和标准化为方向,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立与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体现城乡不同特点的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切实履行政府在政策扶持、规划指导、市场培育、服务示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维护社会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模式和运行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各级政府对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统一考虑、整体规划,承担主要建设任务,落实优惠政策。要坚持整合资源与新建设施相结合、设施改造与功能提升相结合、布局结构与服务需求相结合,逐步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多样、种类齐全的养老服务网络。在缺乏建设用地和公共设施的社区适当购置;新建的小区要统筹规划,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场所。鼓励通过整合、置换或转变用途等方式,将闲置的医院、企业以及各类公办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疗养院、小旅馆、小招待所等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根据城乡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服务需求,合理安排社会养老服务建设项目。以长期照料、护理康复和社区日间照料为重点,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的功能,面向全体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优先解决孤老优抚对象、“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老人、“五保”(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老人,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的照料和护理问题,不断满足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末,全市基本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支撑,资金保障与服务提供相匹配,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相结合,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互助,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运营良好、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按照“有统一名称、服务场地、服务制度、服务队伍、人员职责”的要求,在城市街道、社区建设集托养、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站、点),为居家老人提供家政、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和精神慰藉等服务。逐步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到“十二五”末,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要覆盖全市所有的城镇社区和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重点建设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机构。市、县两级至少要分别建成一所集多种功能于一体,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各乡镇、中心村要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建成一所规模适当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型养老模式,通过实施税费优惠、资金补贴、政府采购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规模要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0张。
(三)加强少数民族群众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采取政府投资兴办或在资金、政策上扶持民间兴办的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在少数民族群众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服务优质具有民族特色的能够接收少数民族群众的养老服务机构。
(四)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综合平台建设,与全省联网建成市、县、乡三级“12349”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网络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通医疗救助、康复保健、心理咨询、家政等服务。
(五)探索建立高龄老人补贴制度和城镇“三无”老人供养制度。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为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敬老补贴,补贴参考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
五、保障措施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研究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区新建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将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每个城镇社区至少建成一所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或托老站(点)。6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要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站(点)。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已建小区,要逐步补建或利用闲置设施改建。
(二)完善落实优惠政策
1.税费方面。认真落实国家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扶持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养老服务收入的营业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等;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减免其行政事业性收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要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电、供暖、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照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2.建设用地方面。优先保障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并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经有关部门批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应缴的城市配套费可以免征。有关部门对用地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快审批,加强监督,确保批准用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
3.医疗方面。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卫生和老年病护理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可纳入城乡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康复机构具备对外开展医疗、康复服务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当地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卫生部门按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定予以批准。
4.培训和用工方面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纳入相关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并享受相关培训补贴政策。对在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纳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政策扶持补贴范围。鼓励失业人员创办养老院、社区托老站等。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5.风险规避方面。依法明确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对养老服务机构设立意外责任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禁止向养老服务机构乱收费、乱摊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向养老服务机构强制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各种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
(三)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要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降低门槛,积极支持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业。依据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规模(含改扩建)、投资总额、土地租期等指标,由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及购买服务。
1.建设补贴。从2013年起,市区新建(自建房和租用房)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经民政部门考核验收达标后,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自建用房的每张床位补贴20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500元),租用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1200元(分4年按每年每张床位300元);市属县(市)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补贴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接受补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5年内改变用途的,由相关部门收回一次性建设补贴款。
2.运营补贴。对于市区正常运营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从2013年起,每年底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其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入住的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必须入住3个月以上)数量,给予每张床位每月不低于80元的床位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比例分担。县(市)辖区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由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组织评定,财政部门也要予以补贴。
3.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由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城镇“三无”、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独生子女和计生双女父母困难老人、省级以上老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中生活困难老人以及生活困难的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具体服务对象入住资格和购买项目、标准、数量、方式等,由各县(市、区)根据财力和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4.实施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并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部门表彰的社会资本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级民政部门和所在地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分别给予资金奖励,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5.提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支持社会资金投入养老事业,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放贷条件,简化手续并提供优惠利率。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考核范围。要根据当地老年人口发展速度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按老年人口规模安排老龄事业发展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县(市、区)老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确保老龄事业的快速发展。
(三)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搞好配合,积极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办理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组织开展重大养老服务项目的论证、筛选和推进工作;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公办示范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养老服务体系设施建设以及分类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示范创建活动;财政部门要建立符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落实公益性岗位有关政策,做好有关养老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的大力支持,指导健康和卫生工作,积极探索医养结合的新路子,不断拓展社区养老卫生服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消防安全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检查,指导消防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人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调引导金融、保险机构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保险相关问题;教育部门尤其是高等院校和教育科研机构要重视养老护理人才培养、培训工作,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的综合研究;税务部门要落实养老服务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对养老机构进行星级评定、资格认证、年度检验等,做到管理有办法、检查监督有依据。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评估、评审制度,构建服务质量监控体系,确保老年人得到满意的服务。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发展机制,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