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2-0010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我市新制定的城市供用热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实施,该办法在城市供热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供用热管理及收费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 新建采暖系统须通过验收方可入网供热 办法对新建采暖系统的建设和验收进行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采暖设施建设前应先落实热源,热用户应当将工程采暖系统的设计图纸、设备选型报送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供热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合格的,不得入网供热。 另外,办法还对热力设施的产权和维护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供热管网建设与维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产权归供热单位所有;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含开发商)投资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供热单位设计、建设,产权归热用户所有,由热用户自行维护或委托供热单位有偿维护。 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最低应达到16℃ 办法规定,我市供热期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因气候异常需要变更供热时间的,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告知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外,按面积收费的热用户室内温度应当达到18±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6℃或约定温度的,供热收费单位不承担责任:擅自增减散热器、装修保温措施不当,改变居室结构和室内设施的;自行设计和施工安装的换热站、庭院管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以及存在设计和施工安装问题的;用户自行管理的换热站、庭院管网不按规定进行检修、清洗、保温等维护的;在供热设施上取用水的;室外气温持续低于我市采暖室外设计最低温度的等等。 串联供热系统中不用热的住户应提前申请 按照规定,已售出的房屋,其空闲房屋的热费由业主缴纳,未售出的房屋,其热费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串联供热系统中不用热的住户,应当在采暖期到来的7个工作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不用热申请,经供热单位同意后,在供热单位监督下拆除散热器,并按规定缴纳基本热费。 对供热服务不满意可投诉 热用户可就供热质量、服务、收费等出现的问题与供热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热用户有权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投诉,投诉电话4988110。城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消息来源:平顶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