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号 豫政[2012]104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12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2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7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4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元。
    漯河市市区由二类行政区域调整为一类行政区域。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201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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