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平顶山市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批复

文号 豫发改价管〔2012〕226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96 关键词
主题分类 公告公示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站继续收取站务费的请示》(平发改价管【2012】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结合现行旅客站务费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站旅客站务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车票面额10元及以上的每人次收费1元,车票面额10元以下的每人次收费0.5元。<?xml:namespace prefix="O"?>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构成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在售票时实行一票制,不得在票外另行收取。

 三、旅客站务费收入要专项用于与旅客候车有关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车站要进一步完善站务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使旅客出行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本批复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3年 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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