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2〕226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9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对平顶山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站继续收取站务费的请示》(平发改价管【2012】5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交通部、原国家计委《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结合现行旅客站务费执行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平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中心站、长途汽车站旅客站务费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即:车票面额10元及以上的每人次收费1元,车票面额10元以下的每人次收费0.5元。<?xml:namespace prefix="O"?>
二、旅客站务费作为票价构成的一项因素计入票价,在售票时实行一票制,不得在票外另行收取。
三、旅客站务费收入要专项用于与旅客候车有关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各车站要进一步完善站务设施条件,提高服务水平,使旅客出行环境进一步改善。
四、本批复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3年 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