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3〕23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97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省医药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直医疗机构,各驻豫部队医疗机构及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134号)精神,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调整呼吸解热镇痛和专科特殊用药等药品最高零售限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价格,单独定价药品按《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1)、统一定价药品按《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附件2)的规定执行。本通知所有品种未标注生产企业的均执行统一最高零售限价。
二、对加配各种注射器(含预充式)、配专有溶媒、溶剂等包装的注射剂一律执行相应药品规格普通注射剂药品价格,玻璃瓶、塑料瓶和软袋包装各自采用的具体形式和材料有差异的,也不区分价格,对于以上情况我委不再具体公布价格。
三、政府定价范围内国家和我省文件未公布过的剂型规格药品,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按有关程序到我委申报价格。我委将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未经我委核定公布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不能作为在我省销售的政策依据。
四、取消部分药品的单独定价价格或资格,详见《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附件3)。取消豫发改价管[2011]841号五水头孢唑林的价格。乌灵胶囊按[2007]236号文件价格执行。
五、全省各医疗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此次公布的价格。我委调整药品政府最高零售价格,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按调整后零售价格执行;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调整后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六、上述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贯彻实施,认真做好药品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件:1、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2、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限价
3、取消部分单独定价药品价格或资格品种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