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收费[2013]31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9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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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厅《关于申请核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函》(豫交文[2012]569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5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12]58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理论考试51元/人次,实际操作考试(应用能力考试)82元/人次。上述考试费用收入中含上缴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18元(理论考试8元,实际操作考试10元),主要用于组织命题、建立题库、档案管理和考点建设等费用支出。其余考试费用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用于考场维护、考试设备的更新维修、聘用监考人员经费等项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对第一次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免费给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以后重新报名参加考试,按上述同类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国办发[2001]93号文件规定,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属于省级收入部分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收费单位实施收费对收费对象、收费范围、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收费时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五、收费单位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xml:namespace prefix="ST1"?>2013年2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二年。有效期满之前3个月,由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2013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