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3〕2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2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改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手段。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争议数量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涉及征地拆迁、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行政争议大量增加,社会矛盾凸显,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行政机关首长直接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近距离、面对面进行交流,听取他们对行政机关的意见,有利于缓解矛盾、化解行政争议。
(三)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法院监督的表现。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享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力。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对司法权威的尊重。
二、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首长应当出庭应诉;行政首长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该行政机关分管副职出庭应诉:
(一)本单位当年发生的第一起诉讼案件;
(二)上级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诉讼案件;
(三)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四)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等重大公共安全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群体性上访的案件;
(六)市、县级人大和政协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审理的案件;
(七)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重大案件。
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诉讼、民商事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长主动出庭应诉的,应当予以提倡和鼓励。
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行政诉讼案件庭审。
三、认真做好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
(一)依法提交证据、依据,认真做好答辩工作。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及时签收应诉通知书及起诉书副本,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二)积极出庭,依法应诉。行政机关首长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案件的庭审活动。在庭审中,行政机关还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
(三)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真对待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行政机关自觉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尊严,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要认真研究落实,及时反馈。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顺利进行
(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由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考评。
(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有计划地开展对各级行政机关首长的法律培训,提高其应诉工作技能。
(三)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每年的出庭应诉和旁听行政诉讼案件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报送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
(四)对于行政机关首长应出庭而未出庭应诉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出庭应诉工作不重视,不积极、不认真出庭应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首长过错责任。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