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8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为整治机动车、电动车非法从事城市客运问题,规范我市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停靠,维护正常客运市场秩序,保护合法营运主体的正当权益,保障广大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树立文明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关于维护出租车行业稳定工作的会议纪要》(〔2010〕7号),按照市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指挥部的要求,市公安局、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开展联合执法,对我市客运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长途客车、城市公交车必须进站经营、以线营运、规范停靠,否则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未经批准的机动车(三轮车、小客车及无牌无证车辆)、电动车不得从事城市客运,对外地车辆来平异地包车、城市出租从事班车客运等非法营运行为的,将依法从重从严打击,坚决予以取缔。
三、对外地出租车(含县、市、区)在市区从事异地营运的,坚决予以取缔。
四、对出租车车主和出租车驾驶员污损、遮挡、套用出租车牌照,从事非法经营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分别吊销其车辆营运证、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五、对原经市政府同意取得“平客残”营运牌照的43台残疾人专用机动车,车辆营运者必须按规定的路段从事营运,不得擅自改变车型、更新车辆,不得出租转让或挪用牌照。对擅自更新为轿车营运的,按非法营运予以查处,取缔牌照;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予以拘留、罚款。
六、对欺行霸市、涉恶涉黑及在集中整顿城市出租车客运市场秩序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聚众滋事、制造事端者,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国家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牟取暴利或充当黑车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广大市民要拒乘非营运车辆,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视其情节予以奖励。举报电话:市公安局3221114、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4988110、市交通运输局96052.
特此通告
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平顶山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