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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办法》制定和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自“金卡工程”、“联网通用”政策实施以来,我国银行卡产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随着银行卡市场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发展,出现了独立的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对规范银行卡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2005年以来,针对银行卡受理市场的秩序规范和风险管理等问题,人民银行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促进了银行卡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这些文件在规范对象上限于商业银行、规范内容上限于传统线下收单业务,无法对银行卡收单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具体表现为:一是对于支付机构这一类新的收单服务提供主体,缺乏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不利于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促进收单产业持续发展;二是创新收单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管规则,存在洗钱、套现、信息泄露等风险隐患;三是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责权利不清晰,不利于风险防范。
为解决上述问题,人民银行在深入市场调研、反复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本《办法》。《办法》的实施,为规范收单机构经营行为、培育良好的银行卡市场竞争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将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促进银行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充分发挥银行卡拉动消费和促进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
二、问:《办法》的监管思路是什么?
答:作为人民银行规范支付服务市场行为的配套业务管理制度,《办法》遵循了促进创新、规范发展、防范风险、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总体思路。具体体现在:
一是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办法》立足尊重市场及其长远发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中各市场主体应遵循的业务规则、风险管理要求及市场秩序进行原则性规定,对业务操作层面的具体内容,特别是能够通过行业自律、市场调节或行为双方商业协议进行自我约束的内容,不再进行强制性规定,以建立公平、有序、开放的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是抓住风险监管核心与业务实质进行原则性规范。《办法》根据业务本质抽象出具有普适性、原则性的风险控制与管理要求,以适应市场创新不断的业务发展趋势,体现了法规制度的原则性、稳定性和前瞻性,并为行业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等进一步在操作层面制定行业自律规范、业务规则和操作规程等预留空间并提供法规制度依据。
三是维护收单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办法》兼顾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两类收单主体及其与特约商户、发卡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等参与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对从事收单业务的两类收单主体一视同仁,要求其遵守相同的业务监管法规制度,履行同等风险管理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各参与方合法权益。同时,《办法》还加强了商户、持卡人的权益保护,对商户、持卡人的交易信息与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管理要求。
三、问:《办法》如何界定银行卡收单业务?
答:《办法》将银行卡收单业务界定为“收单机构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在特约商户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与持卡人达成交易后,为特约商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行为”,强调了银行卡受理协议签订,以及收单机构按约定承担银行卡交易资金结算责任两项核心业务实质。
随着银行卡支付业务模式、受理终端与渠道的不断创新,银行卡收单业务的内涵与外延正在不断扩大,呈传统实体商户收单、网络新型收单融合发展的趋势。特约商户通过收单机构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受理银行卡,委托收单机构完成其与持卡人的交易资金结算,符合上述银行卡收单业务本质。鉴此,为使《办法》更具前瞻性与合理性,《办法》规范的收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的通过实体受理终端发起的收单业务,还包括通过网络渠道发起的新型收单业务。
四、问:《办法》对特约商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受理信用卡有何规定?
答:考虑到目前持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网络特约商户对受理信用卡的诉求日益强烈,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信用卡套现等若干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信用卡风险的法律制度约束,也为信用卡更加广泛的使用提供了制度保障,《办法》取消了原关于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不得受理信用卡的规定,以满足市场的正当需求。同时,根据《办法》的风险管理要求,收单机构应对高风险商户、高风险交易加强风险管理,如采取交易限额、建立商户风险保证金等措施,切实防范信用卡套现等风险。
五、问:《办法》如何体现对商户权益的保护?
答:在特约商户权益保护方面,《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一是保障特约商户对收单服务相关信息的获取权。收单机构应当在提供收单服务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培训,保存培训记录,确保特约商户掌握银行卡受理操作流程、风险防范等基础知识。
二是考虑到收单业务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服务,《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收单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以确保及时应对特约商户的收单服务需求。
三是保障特约商户的资金结算权益。《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当严格进行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设置和变更审查,确保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避免结算风险。同时,《办法》还规定,除部分高风险交易外,收单机构应及时将交易资金结算至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且最晚不得超过持卡人确认直接向特约商户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个自然日,不得挪用待结算资金。
六、问:《办法》如何体现对持卡人权益的保护?
答:《办法》主要从持卡人的银行卡使用权、交易与信息安全等方面明确了持卡人权益保护要求。具体如下:
一是收单机构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歧视或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确保了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品牌卡在其清算网络内的通用性,使持卡人可自愿、平等地使用银行卡。
二是不得向持卡人转嫁刷卡手续费,收单机构不得向持卡人转嫁特约商户应承担的刷卡手续费,且应通过协议要求其特约商户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其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三是保障持卡人信息安全,收单机构应确保持卡人交易和信息安全,且在特约商户协议、外包协议等法律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和违约责任。因特殊业务需要,收单机构确需存储银行卡敏感信息的,应当经持卡人本人同意、且只能用于持卡人授权的范畴。
七、问:《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从技术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发送的交易信息应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处理。收单机构除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合规性方面,《办法》要求收单机构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当准确选用交易类型,正确标识交易信息。对于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办法》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金额与类型、交易渠道和发起方式等内容。对于网络收单业务,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八、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行为的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要求特约商户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受理银行卡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培训教育和业务检查强化约束效果。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应遵守相应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是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九、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提出了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要求?
答:《办法》从特约商户准入审核、业务检查、收单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是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是加强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十、问:请问如何考虑《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答:此前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凡与《办法》的管理要求没有冲突的,一律继续适用。并且,基于同一业务适用同等监管标准的原则,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