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豫发改价管〔2013〕90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3-0009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公告公示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平顶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平煤神马集团铁运处矿区铁路货物运输价格的请示》(平发改价管【2013】25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综合考虑当前的煤炭生产经营形势和平煤神马集团矿区铁路运价水平,经研究,确定平煤神马集团矿区铁路货物运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中平能化矿区铁路平均运距的批复》(豫发改价管【2010】666号)规定执行。即:路矿交接线交货的运价为0.32元/吨公里,矿场交货的运价为0.20元/吨公里;煤炭平均运距为43公里,其他商品运输按实际运距结算运费。 二、本批复自2013年7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2013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