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中央文企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政策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109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财文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财文资〔2013〕6号,以下简称《规则》)。现就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通知》和《规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产权转让和交易是中央文化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环节。研究制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制度是依法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交易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国资委、财政部于2004年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国资委于2009年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由于文化企业存在的独有特点,且中央文化企业基础比较薄弱,产权意识不强,现有相关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管理的需要,应单独研究制定专门的制度加以规范。为进一步规范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通知》和《规则》。

    二、《通知》和《规则》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通知》和《规则》的出台为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和交易提供了制度保障,有利于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促进中央文化企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是推动中央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实现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通知》框架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通知》对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的原则、管理主体、审批程序、协议和进场的有关要求、收益上缴和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结合了文化产业发展的特点。制定目的中提出要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文化产业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权转让原则中增加了“符合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优化国有资本配置”的要求。二是明确了审批程序。为衔接新闻出版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要求,《通知》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时,规定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直接报财政部批准,其他中央文化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三是严格规范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进场交易。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商务部、文化部、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原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文件的精神,《通知》进一步重申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应当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易操作。

    四、《规则》框架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规则》共分为九章五十条,主要包括总则、受理转让申请、发布转让信息、登记受让意向、组织交易签约、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主要特点包括:一是突出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特点。主要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场所、方式、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予以明确。结合中央文化企业交易特点,在转让公告、提交资料等方面提出了重点要求。二是完善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方式。在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管理过程中,注重审核转让过程的合规性。结合文化企业特点,完善监管方式,细化转让流程,明确转让过程的管理责任,规范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三是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规则》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明确了监管要求,通过规范产权交易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在有序流转中保值增值。

    五、产权转让的审批主体是谁?

    《通知》明确了分级审批的主体。即“财政部依法决定或批准中央文化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中央文化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

    六、如何界定重要子企业?

    对重要子企业的划分标准,我们进行了专门研究,参照了有关规定,统计了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资产和利润规模的情况,最终确定“由中央文化企业直接管理和控制,资产总额和利润总额占本企业比例超过30%的子企业”作为重要子企业。

    七、什么是“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

    目前资产和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文化企业包括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和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到产权转让和交易事项可直接报财政部批准。除此之外,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中央文化企业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批准。

    八、为什么要对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做原则性要求?

    《通知》第六条明确要求“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原则应当进场交易,严格控制场外协议转让。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拟进行协议方式转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批准”。其原因主要有:一是场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开的弊端,缺乏有效监管,容易产生不规范、不公正、暗箱操作、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银行债务、侵犯职工权益;二是场外交易在转让过程中协议定价,缺乏市场发现价值的机制和判断转让价格合理性的客观依据;三是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容易出现侵蚀国有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九、为什么要确定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为交易机构?

    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宣发〔2011〕49号第五条明确提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须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鼓励各地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进入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按此要求,《办法》规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在上海和深圳两个文化产权交易所交易。

    十、为什么中央文化企业产权转让收益需上交中央财政?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309号)规定,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中央财政,纳入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通知》中对产权转让收益上交中央财政的适用对象为中央文化企业本级,中央文化企业子企业及以下企业的产权转让收益归其上一级企业所有。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