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军分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3〕5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3-00032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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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3〕30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78号)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接收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退出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服现役满30年,本人申请退出现役被批准退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具体数量由总参谋部确定。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要求

    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兵役工作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防的根基,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严密组织,狠抓落实,确保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圆满完成。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相关法规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部署,全力抓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落实。

    (一)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

    1.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等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达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已下发的,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要求坚决废止,严禁任何单位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2.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本级政府下达。中央驻平单位和省直属驻平单位(行业、系统)的接收安置计划,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定,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计划的中央驻平单位、省直属驻平单位(行业、系统),其接收安置计划由所在地政府下达。需要增加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予以支持。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要按照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中招录、招聘,在部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要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公开招录,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重点安置对象,各级安置部门要尽量把他们安置到国家机关中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政府分配的安置对象。

    6.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7.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及时与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要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4〕12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三)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

    1.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1〕55号)等规定,完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军地部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2.深入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青年人喜闻乐见的通讯手段,深入扎实搞好宣传动员,让退役士兵全面了解政策待遇。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内容,扩大定向式、订单式培训范围,试点组织异地培训,研究探索政府购买、委托社会公益组织或中介服务部门承办培训具体事务。

    三、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关系社会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级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存量,深入查找遗留问题的原因,要认真清理2010、2011、2012年3年来未完成当地政府下达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制定接收安置计划,限2年内全部完成安置接收任务。对完成安置接收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接收单位申请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可施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的收缴由各级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任期目标和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建设,充实力量,确保履职尽责。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财政部门要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接收或变相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的县(市)和单位,不能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不能被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和市级以上文明单位。凡因不落实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引起退役士兵上访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中央联席会议关于做好2011年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众性事件工作的意见》(中信联发〔2011〕2号)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军分区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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