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全会《决定》解读:如何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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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社北京1月12日电  基层民主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政治权利,是全部民主政治的基础。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让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的迫切要求。《决定》明确指出“发展基层民主”,突出强调“健全基层选举、议事、公开、述职、问责等机制”,“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

    第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协商民主是基层民主实践中常用的形式,主要表现为民情恳谈会、民主沟通会、民主理财会、民情直通车、便民服务窗、社区议事会、居民论坛、乡村论坛等。在开展基层民主协商中,必须进一步提高广大基层领导干部对协商民主地位作用的认识,使他们明确重大公共事务的政府行为都要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必须建立一个让基层群众、组织和社区等利益相关方能够表达意见、协商讨论的制度化平台,有一条与群众协商沟通的有效渠道,有一种由群众参与决策的规范程序,有一套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专家论证、群众参与的科学机制。

    第二,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并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要切实把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作为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程,抓紧抓好。要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要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完善对城乡社区中担负管理职责的人员选举和罢免程序,自己选举自己的带头人,并把管理涉及的事务尽可能地向居民公开,加强权力监督。在农村,不仅要自选村委会干部,还要建立健全选举机构,完善监督机制。

    第三,加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健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发展基层民主的重要方面。要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强化职工在本单位经营管理和各项事务中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审议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管理企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监督行政领导行使管理职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企事业单位各项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以及各类社会组织的领导,积极培育各种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基层民主和社会自治功能的社会组织,推动基层各类组织广泛发扬民主,提高工作透明度,引导和规范基层各类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在维护群众利益、反映基层群众诉求、管理基层事务、扩大群众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基层各类组织的自治功能,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民主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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