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3〕6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4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等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水平,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救助对象 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被盗、被抢、被骗而生活无着、流落街头、并能够提供相关报案证明的人员;因务工不着无经济来源而露宿街头的人员;在我市街头流浪的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病人指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以乞讨为生或者行乞敛财等人员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救助对象。 二、落实部门职责 市民政局要发挥好民政部门救助的主体责任,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主动救助。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协助公安、城市管理部门做好打击和治理街头有害乞讨的执法建议工作;建立和完善市、县、乡、村四级救助网络;定期通报有关部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情况。 市公安局要加强对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反复纠缠、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等违法犯罪活动;公安交巡警负责告知在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或巡警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各公安派出所负责告知本辖区内的宾馆、饭店、娱乐等公共场所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对在管辖区域发现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指导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时劝导、引导在街头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负责告知所管理的在建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城市管理、园林部门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处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的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负责告知在城市道路、广场、立交桥下、涵洞、垃圾站附近、河道两侧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在繁华街区交通要道等人流量大的区域设立警告引导牌工作。 市卫生局要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对通过“120”系统发现的街头流浪乞讨急(危)重病人,由“120”第一时间送至就近市级定点医院救治,并建立完整的病历档案;病情较重、确实来不及送往市级定点医院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可按照就近原则到非定点医院入院就诊。市第一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传染病医院为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急(危)重病人市级定点医院;市精神病医院、河南省煤炭卫生学校附属医院为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市级定点医院。 市财政局要建立稳定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负责告知在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流浪乞讨的人员到辖区救助站接受救助。 市交通运输局要协调铁路、交运部门为救助管理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返乡时购票、进出站、乘车等方面提供方便;负责告知管辖区域铁路沿边、汽车站、火车站周边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发现流浪乞讨的危重病人或危重精神病人,要联系医疗卫生部门救治。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三、强化属地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含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负责认真做好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一是落实好各管辖区域救助机构建设工作。各县(市、区)设救助站,乡镇(街道)设救助所,村(社区)设救助点,加快建立县、乡、村三级救助网络。推行“三加一”工作机制,即城市范围的救助群体信息网、城区的流入人员救助网、农村的外流人员监护网和本地重点流浪乞讨人员关怀帮扶机制。二是落实好救助办公场所。合理整合救助资源,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依托当地办事机构或敬老院等设施,解决办公场所问题。三是落实好专、兼职救助工作人员。救助机构所需救助人员在现有工作人员总体编制中调剂解决,做到因事设岗、因责设职、责权分明,一级抓一级。四是落实好救助资金。除用好上级补助的专项救助补助资金外,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解决。县(市、区)救助站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付,乡镇(街道)救助管理所、村(社区)救助点救助经费由乡级财政拨付、县级财政适当补贴。五是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中的作用。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能,全面监控管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及“憨、傻、痴、呆、精神病”等边缘性流浪群体联保监护情况;加强个人信息采集入库联网动态管理和留守少年儿童的关心教育及监护,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各类人员外出流浪,防止流浪在外人员冻死、饿死等恶性事件的发生。 四、严格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任务分工,进一步细化责任,制定具体制度或措施,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统一部署、统一落实。在打击整治、主动救助、教育矫治、回归安置、源头预防等方面强化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抓好工作落实。对于措施不力、隐瞒实情、扯皮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