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4〕2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指导意见》已经2013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10日
平顶山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指导意见 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构建和谐人居环境,推进我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特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按照政策鼓励与市场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政策支持,建立协调机制,加大推进力度,力争2016年底前实现老城区工业企业“退出城区、进入园区”,优化城市建设总体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搬迁范围及方向 (一)“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处于老城区,企业在原址已无发展空间,影响城市发展布局,存在交通运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居民生活等方面问题。 (二)“退城进园”工业企业须具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退城进园”工业企业的入驻园区包括10个省级产业集聚区、省级及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正在规划的专业产业园区,且企业所属行业与入驻的产业集聚区(或产业示范基地、专业产业园区)主导产业一致。 三、政策措施 (一)资金资助政策。建立市工业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按照有关规定主要用于资助“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和新项目建设。 (二)企业“退城进园”新项目用地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入驻园区的新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三)“退城进园”工业企业享受相关财税优惠政策。完成搬迁改造的“退城进园”工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全国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2013-2022年)》中所提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 (四)“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项目优先支持政策。“退城进园”工业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进行管理,优先向国家、省等有关部门推荐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作为各类市级专项资金项目重点支持对象。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老城区工业企业原则上不再扩大规模;2016年底前,老城区的工业企业没有“退城进园”的,不再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 四、利益分配 妥善处理市本级和县(市、区)两方面的利益关系,既保持市本级财政收入稳定,又有利于调动迁入地政府的积极性。“退城进园”工业企业跨地区搬迁重建的,按照已制定的市属以上企业异地搬迁建设税收分成政策,由市财政提出税收分成比例意见。 五、工作程序 (一)由“退城进园”工业企业向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退城进园”申请并提供具体方案。方案应包括:企业现状,搬迁原因及搬迁改造投资规划,入园项目投资规模、技术水平、效益预测及搬迁时间计划进度安排。 新建项目不能简单复制老企业,要实现技术工艺明显提升、生产规模显著扩大,通过搬迁改造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产品结构优化、经济效益提高。 (二)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企业“退城进园”方案获得市政府批准后,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企业搬迁实际进度,及时兑现各项支持政策。 对已经“进园”、尚未“退城”的工业企业,可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六、组织保障 (一)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业企业“退城进园”工作,研究制定企业搬迁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解决企业搬迁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市工业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退城进园”工作的综合协调;市发改委负责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规划、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土地的用地手续办理和原址土地的出让手续办理等工作;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搬迁企业新址规划和原址土地利用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办理企业新址搬迁建设手续;市环保局负责办理搬迁企业新址项目的环评手续;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调度、拨付;迁出地政府负责做好“退城”企业周边环境保障工作;迁入地政府负责“进园”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周边环境协调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企业搬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对工业企业“退城进园”所涉事宜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退城进园”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