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064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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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9日电 收入分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劳有所得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决定》围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作出新的部署,应当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加以落实。 第一,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健全初次分配制度和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初次分配,一般是指生产成果在劳动、资本、资源(土地)、技术(知识)、管理等生产要素之间,按贡献份额进行分配的过程。我国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分配制度,根本上是要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坚持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调节并重。在初次分配过程中,《决定》首先强调“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提出一系列关键性举措,包括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等等。在劳动要素之外,《决定》重点提出,“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突出了由市场机制决定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相应报酬、并将知识要素增列其中的创新思路,为依法保障知识(包括品牌、创意等)和技术成果参与分配的应得份额,建立健全根据经营管理绩效、风险和责任确定薪酬的制度明确了方向。《决定》还重申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要求“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这些制度机制一旦做实,对理顺和规范股市等投资行为,提高租赁服务质量水平,拓宽居民租金、利息、股息、红利等增收渠道,都将注入新的活力。 第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必须在完善再分配调节机制上强化政府责任。再分配是指国家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各类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等对初次分配结果进行调节的过程。《决定》要求“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就是要强化政府责任,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工具,健全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进一步做大并分好公共资源出让收益,更多用于民生改善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政府转移支付制度,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第三,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还要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方面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既要不断完善市场机制,也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此,《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要实现这些目标,都需要各级政府发挥积极主导的作用,加强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产登记制度,完善财产法律保护制度;健全行政司法联动监管机制,加大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执法力度;减轻中低收入者税负,加大对高收入者税收调节力度;健全现代支付和收入监测体系,严格规范工资外收入、非税收入等管理,强化打击取缔非法收入的法律法规环节,还要在加大反腐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实行社会监督、提升技术保障等方面,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