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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 郭卫民: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昨天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我们请到了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胡可明先生出席发布会,请他们向大家介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们的问题。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涉及到国务院多个部门的工作,今天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也出席了发布会,如果需要也可以回答大家的问题。
下面请李立国部长作介绍。李立国: 女士们、先生们,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非常高兴和大家见面并交流,也非常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社会救助事业的关注、报道和支持。我先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情况作一个简单介绍。
社会救助是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对于促进社会公平,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很快,初步构建了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以及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实现了救助范围覆盖城乡、操作程序明确规范、困难群众应保尽保、救助水平逐步提高的制度目标。
据初步统计,2013年我国城市低保救助1096万户、2061万人,全年支出资金724.5亿元;农村低保救助2925万户、5382万人,支出资金841.9亿元;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538万人,支出五保供养资金174.3亿元;救助城市“三无”人员90万人;实施医疗救助1亿多人次,支出资金260亿元;实施临时救助3937万户次,支出资金93.4亿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1200万人次,救助受灾群众8000万人次。此外,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等救助制度有序推进,救助水平和覆盖面稳步提高,困难群众得到的实惠越来越多。
国务院对社会救助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去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问题,要求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之后,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十多个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社会救助实践经验和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并于去年12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和吸纳,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修改稿(下称《办法》)并报国务院审定后颁布实施。
《办法》的出台,为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
一是构建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制度形式明确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内容。
二是加强了社会救助统筹协调。《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三是坚持了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要求,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困难居民。
四是强化了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这为今后科学、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下面,我和法制办胡可明副主任以及其他部门的负责同志回答各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主持人 郭卫民: 下面开始提问,提问时请通报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城乡统筹提出了具体要求。请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这方面是否有新的规定?民政部将如何落实这些规定?流浪乞讨儿童是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也伴随着儿童拐卖的情况,今后对这些儿童如何加强救助?现在是否有统计中国到底有多少这样的儿童?
李立国: 你提了两个问题,我先后回答。关于社会救助城乡统筹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从所列的各项救助制度到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都是没有区别城乡二元结构,而是统筹研究设置的。可以简要表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制定和实施主体上,《办法》规定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经办工作上,一般都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经办机构。二是在标准的制定和调整上,也是城乡统筹考虑的。三是在社会救助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上也是同样的。四是在健全资金物资保障机制上,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同样要求的。五是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的规范上,是同样规定的。
在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上,我们要着眼于做好三项工作:第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尤其是在《办法》颁布实施后,在国家层面制定临时救助制度时,要考虑把在城镇工作生活达到一定期限的非户籍常住人口纳入到临时救助范围。在没有城乡差别的救助项目上,在支出标准相对一致的救助项目上,比如医疗救助,实行城乡同样的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第二,研究制定社会救助的法定量化确定机制,依据制定救助标准的有关科学制度来制定各类社会救助标准,尤其是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的法定量化标准,尽可能地实现城乡标准的统筹和缩小差距。第三,我们鼓励城乡差别小的地方、有条件的地方,在逐步缩小城乡救助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逐步达到城乡标准和补助水平的一致。在这里,我顺便说明一下,统筹城乡发展并不意味着城乡救助水平完全一致,因为财产、收入来源、经营条件以及消费支出条件的不同,城乡救助标准和水平完全统一还有一个历史过程。
第二个问题,关于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情况。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管理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一项内容,也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任务。这项工作主要由各级民政部门来组织实施。去年全国2000多个救助管理机构,其中200多个救助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3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是15.9万人次。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救助措施,主要提供临时的食宿、生活照料和返乡服务。其中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是救助管理工作的重点,要着重做好他们的教育转化、关爱帮扶、回归安置和源头预防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这两年先后开展了“接送流浪儿童回家”、“流浪儿童回校园”活动,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后,我们要在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把流浪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工作、救助管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中国日报记者: 关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1月份的时候曾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要收集了哪些意见,对这些建议的采纳情况如何?社会救助每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对于资金的来源、使用和监管将具体如何安排?
胡可明: 我来回答第一个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去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就《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法制办在今年的1月2日至2月7日之间通过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政府网、中国政治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662人次596条意见。这里面需要说明一下,有的是多人次反映同一个意见,有的是通过电子邮件,有的是通过信函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就这些意见和建议看,绝大多数人主要是对征求意见稿总体上作出评价,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反映了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规定的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符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主要集中在包括救助的程序、救助的条件以及救助的公开透明等问题上。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又做了一些修改,现在已经反映到《办法》中。
举几个例子,比如说公开透明的问题,在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问题上增加规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该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特困供养人员停止供养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再比如,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还增加了对特困人员,也就是过去通常所说的农村的五保户、城市的鳏寡孤独人员,对特困人员,他们可以自行选择供养的形式,可以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居家供养。再比如,原来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能就业的人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给其介绍工作,连续三次介绍工作不予接收的应当停止或减发本人的生活保障金和最低生活救助金。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大家提出这样规定可能不够合理,有一些人的健康状况、劳动技能可能都要受到限制,所以一定要和本人的实际情况相适合。根据这些意见,现在的《办法》中规定,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部门连续三次介绍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不予接受的才停发或减发其最低生活保障金。
当然,实际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只是立法中让社会广泛参与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办法》起草修改的整个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多次组织了调研、组织专家论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到社区、乡镇、街道、到特困人员的家里、到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家里,和他们一起座谈,面对面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有什么要求,在整个立法过程中,都在不断地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我们经常讲,立法工作就是调查研究的过程,也就是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是总结经验的过程,也就是要把过去相关的实践经验加以总结,是集思广益的过程,就是要请大家出主意、想办法,共同把法律制度设计好、完善好。另外,立法工作也是统一认识的过程,就是要形成共识,意见有严重分歧的说明时机不成熟、条件不成熟,不宜于作为法律制度来规定。我想再次借这个机会,向社会公众大家参与立法活动,对立法活动的关心、支持与帮助表示感谢。
李立国: 我接着回答关于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问题。各级政府筹集、投入的社会救助资金是巨大的,因此要切实管理使用好社会救助资金,把它用到社会救助对象身上,使社会救助对象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也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有规定、有要求的。
一是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上级补助资金一般都是预拨和及时下拨到下级财政,到县以下投入实际的分配使用。
二是对申请社会救助的对象,在申请流程和审核审批程序中,要进行所在社区(村居)的公示,保证对象审核、审定的准确性,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三是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一般都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只有交通不便、偏远地方、没有设立金融机构的才是现金发放。但对现金发放也采取严格的发放管理程序和监督程序。
四是对社会救助资金加强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社会救助资金不流失,使用上避免弊端。
五是《办法》中还规定了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的责任追究条款,如果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尽管我们不断的从制度建设和操作程序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但是在基层的操作管理中依然存在个别漏洞,也还存在着“关系保”、“人情保”、“搭车保”等个别问题,民政部门和其他社会救助部门对于存在的错用社会救助资金的问题,过去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今后依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更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工作,以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实施好,社会救助资金使用好。
同时我在这里也需要说明一下,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范的八项救助制度,其中住房救助是实物保障为主,这在住房救助的审核审批、实物分配和资金使用上,也是有制度规范的保证措施和监督措施的。
凤凰卫视记者: 我们现在看到暂行办法出来了,但是很多人一直希望看到社会救助的立法,为什么是先有行政的暂行办法先出来,是不是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
胡可明: 现在颁布的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也有的同志曾经提出这个问题,说是不是要制定《社会救助法》。立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主要看实践经验的成熟程度。社会救助涉及的面比较广,作为行政法规,过去制定了几个,包括《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这次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是一个全面的规定,不仅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还包括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就业救助等等。其中,医疗救助制度、教育救助制度、住房救助制度、就业救助制度以及临时救助制度等几项制度都是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的。过去,在这几项救助制度方面虽然也有一些实践,但是还不够充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探索。也就是说,对这几项制度,制定法律的时机还不够成熟。通过行政法规的实践,待条件成熟时,再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新华社记者: 国务院常务会议曾经强调,要解决社会救助碎片化,切实使困难群众求助有门,请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现在有哪些亮点?如何落实这些相关具体措施?
李立国: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把以前分别制定和实施的各类社会救助制度整合到一起,是从法规层面构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框架的标志。《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已经体现了这种整合形式,按照《办法》的规定,在三个方面有利于社会救助体系统筹发展和发挥作用。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这个协调机制,既分类执行好各项救助制度,同时又有利于统筹研究各类制度的发展和相互衔接,有机配合,发挥作用。
二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这样在审核认定救助对象上就会提高效能、降低成本,提高准确率。
三是规范一门受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一门申请、一门受理,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对象求助有门、及时受助。
贯彻实施《办法》,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要从三个方面做出新的努力。
(一)建立和运用好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在国家层面,国务院已经批准建立了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的全国社会救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地方层面,绝大多数也已经建立了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的协调机制,下一步我们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制度间的衔接、各类制度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加快建设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依托城乡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各类救助的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设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并且按照《办法》规定,民政部门通过户籍管理、车船管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税务、不动产登记等单位和金融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按照社会救助对象的申请、委托,查询、核对有关财产、收入状况的信息,并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一门求助、一门受理都是立足在基层,所以按照《办法》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办理、转办申请事项。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依托现有的政府服务大厅、综合性办事窗口来设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也提高整个政府服务工作的效能。二是既要按照《办法》规定,把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基层运转的需要。同时,也要通过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经办人员的素质,提高基层的管理服务能力。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从《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我们发现,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提出来了,同时对专业的救助机构和专业的工作人员,鼓励他们参与社会救助,并明确提出了要求。请问这些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中可以发挥哪些作用?民政部如何促进他们发挥作用?
李立国: 我先回答广义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问题。《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社会力量参与做了专章规定,这也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并且标志着社会救助工作从资金、物资保障转向资金物资保障、生活照料服务和心理疏导相结合,这也是社会救助方式新的规范、新的发展。
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办法》中有三条作了比较明确的支持性规定。依据这些规定,我们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上要做好四项工作:
一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起到鼓励和引导的作用,使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能够享有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
二是发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社会救助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把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社会救助服务转移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对接、项目发布的工作联系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的有机结合。
四是培育承接主体,积极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事项的社会组织,提高其承接能力。
第二个问题,关于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社会救助。《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发挥社会工作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的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和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按照《办法》的规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在参与社会救助服务中能够发挥五个功能作用。
一是促进社会融入的作用,帮助社会救助对象调节家庭和社会关系,消除社会歧视,增强助人自助能力,帮助其更好地适应、融入社会环境。二是帮助救助对象提升能力,对有劳动能力的要通过教育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没有劳动能力的要增强其生活能力和社会人际关系中共存的能力。三是发挥心理疏导的作用,帮助社会救助对象缓解心理压力、矫正不良行为,建立积极向上的心态,乐观地面对生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四是资源连接的功能,社会工作者既可以帮助救助对象了解和衔接各项社会救助资源,也可以在基层服务工作中帮助有关部门做好资源衔接工作。五是面向社会救助对象还可以发挥好宣传、倡导的功能,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达到人人知晓,尤其是社会救助对象和困难群体知晓,帮助其及时地求助,使符合条件的能够及时得到救助。同时也倡导全社会焕发爱心,给社会救助对象以更多的关怀、爱护和帮助。
在这里我也要顺便说一下,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在《决定》中提出,要建立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这个社会工作人才指的是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十六届六中全会以来,在党的人才建设规划中,把社会工作人才作为六类人才队伍之一,做出规划,进行部署,所以我国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已经取得了明显的进展。高校设置的社工教育专业每年的毕业生大约在两三万人,而且还在迅速增长中。在参加全国社工师和助理社工师的职业水平评价考试中已经有十几万人获得了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资格。但是社工发展同社会需求还很不适应,社会救助工作是社工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专业社工师是社会救助服务中完善社会功能、进行心理疏导的重要服务提供者,所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在社会参与这一章中,专门有一条对发挥社工作用做了规范,有新的促进意义,我们也一定要把《办法》规定的这项任务落实好。
主持人 郭卫民: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