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15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2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信息共享、信息化支撑”的信息管税新机制,实现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税收的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平顶山市信息管税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4日
平顶山市信息管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信息管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涉税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信息管税:是指在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作、信息共享、信息化支撑的税收综合管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二)税务机关:是指市级及以下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 第四条信息管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平顶山市实施信息管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本办法第三章所列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信息管税工作有关制度,建立信息管税长效机制; (二)确定成员单位在信息管税工作中的职责和协作办法; (三)督促、检查信息管税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财政、工信、国税、地税部门分管副职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信息管税工作的各项制度; (二)解决各成员单位日常涉税信息交换中存在的问题; (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信息管税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无法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解决; (四)研究信息管税工作的新举措,促进信息管税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采集及传递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根据实施信息管税的需要及部门管理职能,相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全市信息管税的组织实施工作; 2.提供统一发放工资、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信息; 3.提供纳入财政统一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信息。 (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有关决定; 2.按照国税、地税联席会议确定内容,互相提供税务登记、税款入库和退税的有关信息,实时共享; 3.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管税所需的纳税人和税收等相关信息; 4.依据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三)平顶山银监分局及其他金融机构 1.依法依规提供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进出口收付信息、对外借款、借债信息。 2.对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的帐户查询、冻结以及款项划缴等征管措施予以支持、配合。 (四)市工商局 提供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吊销执照信息。 (五)市质监局 提供单位办理、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 (六)市公安局 1.提供新增外籍人员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车辆的明细资料信息; 2.车辆管理部门提供车辆登记使用信息,并提供驾驶员年度考试办证信息; 3.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配合税务机关阻止其出境; 4.依法处理暴力抗税行为。 (七)市发改委 提供重点项目建设信息、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和企业破产信息等的有关信息、资源综合利用信息。 (八)市统计局 1.提供规模以上企业运行信息; 2.全市经济运行指标。 (九)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提供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双软企业认定信息; 2.为信息平台搭建提供技术支撑。 (十)市审计局 提供年度审计中发现的企业涉税信息。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1.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交通客货运车辆信息、营运车辆的年度审验信息和驾校审批登记、培训信息; 2.提供年度公路建设项目信息。 (十二)市教育局 提供教育机构登记信息、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外籍教师聘用信息。 (十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提供网吧行业登记管理情况、娱乐场所登记信息、提供发放给演出经纪机构和个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情况信息,以及演出经纪机构的名称、法人代表、演员个人的信息。 (十四)市民政局 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信息;提供福利企业残疾人员个人信息。 (十五)市卫生局 提供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信息以及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认定信息。 (十六)市国土资源局 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信息、应税矿产品开采情况。 (十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提供建筑工程中标信息。 (十八)市国资局 提供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信息、改组改制企业信息、兼并及破产企业信息。 (十九)市城乡规划局 提供与税收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及有关规划调整信息。 (二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提供本地及外地来我市施工的建筑企业信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招标项目等信息。 (二十一)市房产管理中心 1.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信息; 2.房产出租登记信息以及有关房屋产权权属确认、转让、交易、变更、抵押登记信息。 (二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提供各类劳服企业的登记和核查情况,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年检信息、企业用工信息、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信息。 (二十三)市水利局 提供当年度水利建设投资工程项目及实施单位的明细资料信息。 (二十四)市科技局 提供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技术合同的转让认定信息。 (二十五)市烟草局 提供烟草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烟草经销商经营销售信息。 (二十六)平顶山供电公司 提供涉税用电单位的用电分类信息。 (二十七)市自来水公司 提供涉税用水单位的用水分类信息。 (二十八)平顶山燃气公司 提供涉税用气单位的用气分类信息。 (二十九)市督查局 对负有信息报送职责的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及税务部门信息利用结果进行督导检查。 (三十)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息管税过程中,要增强保密意识,依法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发生涉税保密信息泄密、失密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信息管税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研发信息管税信息交换平台,促进相关单位及时交换信息。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信息管税办公室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专题汇报交流信息管税信息报送及信息利用情况,安排部署或协调处理下一阶段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形成会办制度。 要建立重大事项研究报告制度。在涉税信息交换中发现重大问题或出现重大矛盾冲突时,信息管税办公室应形成书面材料,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各成员单位应在信息交换明细表标注时间(日期)结束前,通过平顶山市信息管税信息交换平台传递本办法第三章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信息交换平台未开通使用前,成员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以电子数据交换形式或纸质文件的形式,与领导小组办公室交换上月涉税信息。 第十二条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相关单位因开展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可向税务机关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税务机关接到公函后,可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依法不能提供征收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偷逃税款、拒不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按照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市实施信息管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信息管税工作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对信息管税成员单位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各成员单位年度信息报送工作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与单位财政经费拨付挂钩。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责任追究制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市实施信息管税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