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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上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工作办公室主任李甄做客省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对我省出台的《河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权威解读。李甄表示,这项政策惠及了众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体,解决了他们的就业问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减轻了就业压力,是党和政府实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有效途径。
概念
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李甄介绍,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或通过社会筹集资金开发,以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服务性岗位和协助管理岗位。主要包括五类岗位: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工勤服务岗位;城镇交通秩序协助管理岗位和城镇街道、社区社会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岗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开发的其他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
现状
我省现有公益性岗位总量约9万个
“河南省公益性岗位政策起始于2003年,至今已有十年,主要是为了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4050’人员的就业问题。”李甄表示,因为他们大多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家庭困难,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所以由政府出资购买一部分岗位,用于优先安置这些困难人员。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至2013年期间,全省累计开发公益性岗位42.5万个,就业资金累计支出岗位补贴30.2亿元,社会保险补贴8.7亿元。截至目前,我省现有公益性岗位总量约9万个,主要分布在公共卫生领域的保洁、保绿,公共安全领域的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基层社区和劳动保障服务以及机关后勤服务等。
亮点
明确岗位及援助对象的范围
谈及新政的亮点,李甄说,这次的《暂行办法》可以说有诸多亮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突出了其公益属性;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公益性岗位援助对象范围,更便于实际操作;三是规定了岗位开发的原则和计划控制,明确了“各地公益性岗位的存量不超过当年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目标任务数的50%”;四是突出了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前的就业服务,鼓励自主就业。明确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在进入公益性岗位安置前,应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三个月内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就业困难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不作为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五是明确规定了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政策到期后的退出和跟踪服务机制。
申请
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6类特困人员
哪些人符合条件?李甄说,公益性岗位的援助对象是符合《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特困人员,包括: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4555”人员(女性满45周岁以上,男性满55周岁以上);登记失业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参战退役士兵、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残疾退役军人中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烈士家属中的“4050”人员;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城镇低保家庭、孤儿、残疾人高校毕业生。
谈及如何申报公益性岗位时,李甄表示,符合条件人员可到当地人社部门进行认定,申报公益性岗位,并且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不少于3次的就业服务,仍然不能实现就业的,可参加当地人社部门组织的公益性岗位公开招聘,经资格审查、拟用公示等程序后即可能被招用,办理聘用手续后即可安排公益性岗位。公益性岗位政策一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下一步
建立岗位人员数据库 实行实名制管理
对公益性岗位如何监督管理?李甄说,下一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情况。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情况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薪酬待遇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设置公益性岗位用人资格。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要联合建立公益性岗位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分门别类公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使用情况、在岗人员出勤和工作情况,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