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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专访。
问:请问《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2004年10月,我委颁布施行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令”)。22号令实施9年多来,在规范项目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完善投资环境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对华投资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新一届政府职能转变以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等新规定发布,对下阶段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进一步明确部署。为积极推进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有必要对现行规定做出相应完善和调整。
问:本次《办法》制定过程中,曾分别于2012年8月和今年1月两次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简要介绍这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
答:自启动对22号令的修订工作以来,我们于2012年8月通过我委门户网站首次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出台后,我们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与2012年稿相比,在修订原则、框架结构等方面有了较大变化,为保证《办法》制订工作程序的严谨性,我们于今年1月通过委门户网站再次就《办法》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委坚持“开门立法”的工作要求。
本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得到了各界有关方面的积极反馈,收到了来自外国政府、机构、跨国公司、境内企业及个人等许多有效意见和建议。通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使得本次《办法》制定更加“接地气”,更加符合我国外商投资管理的实际需要。这些意见和建议主要体现了对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以及增强透明度等方面的诉求。经研究,对于各方提出的合理建议,我们积极予以采纳,在发布的《办法》中都得到了体现。
问:《办法》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由全面核准改变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请介绍主要有何新变化?
答:长期以来,我国对外商投资项目全部实行核准制,政府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保障公共利益、市场准入和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有关要求,《办法》改革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将项目全面核准改为有限核准和普遍备案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其中,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以及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第一至十一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等要求,《办法》是否对此有所体现?
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对此,《办法》予以积极贯彻落实,最主要的就是在准入管理上对外商投资探索试行国民待遇,即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外,其余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方式与内资项目一致。从准入管理的程序和要求方面看,《办法》加强了与《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的衔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在申报材料、核准条件及程序等方面的要求与内资项目也基本一致。
问:《办法》在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内容和程序等方面都有何体现?
答:首先,从项目管理框架看,《办法》规定所有需要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部分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也改由地方政府负责,绝大多数外商投资项目将实现属地化管理。
其次,《办法》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条件也进行了大量简化,不再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有企业自主决策的内容进行审查,注重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企业投资自主权,努力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再次,考虑到这是外商投资项目首次实行备案管理方式,为规范管理和防范风险,《办法》在总结吸纳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对备案管理作了原则性一般规定,包括备案所需材料、备案条件等,都属于基本要求。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对备案管理作出更加全面、具体的规定。
问:去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了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等活动,如何体现在本次《办法》制定中?
答:总的来看,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要求在《办法》中予以充分体现。例如,《办法》要求各级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要规范自身、服务企业,切实履行核准和备案职责,改进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项目核准及备案的信息公开工作。又如,《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和《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
问:近一段时期以来,国务院多次强调政府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请问《办法》对此是如何要求的?
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本次《办法》制定的主要导向之一。《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协同监管,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电子信息系统,实现外商投资项目可查询、可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同时,对发展改革部门、咨询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和备案过程违反有关规定的,《办法》也明确要求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此外,《办法》还将国家安全审查纳入外商投资项目管理体系,实现相关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在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同时,切实维护国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