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办〔2013〕42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7-0000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办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2年7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为切实做好我市对《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困难群体,在社会保障对象中,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关心和重视,也为各级、各部门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提前全面小康、建设美丽鹰城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快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不断缩小与全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推进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

  我市残疾人数量众多,分布较广,残疾人工作涉及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不只是部分人群、局部地域、单一行业、个别组织的事情,而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办法》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普法规划,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舆论和环境,进一步提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切实做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

  三、全面落实《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决策目标、执行责任的考核监督体系,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适合当地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具体规定,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实施办法》,充分履行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工作议程,各项业务分别融于相关业务范围,使其既适应残疾人特点,又与国家事业一体化建设同步发展。要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的意见和呼声,支持残疾人工作,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一)残联组织要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服务。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维权、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要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三)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等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要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加强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四)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

  (五)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两级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管理。在普通学校中开设残疾人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加强专业培训,落实手语翻译、特殊教育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教师的特教津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助学。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条件。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水平。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七)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福利企业的服务、指导和管理;落实《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八)扶贫部门在实施扶贫计划时,应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和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倾斜照顾,帮助残疾人发展生产、脱贫致富。鼓励乡镇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者要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各种收费。

  (十)地税部门要对残疾人福利企业执行国家的优惠照顾规定。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减免有关税费。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地税代征力度,对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十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无障碍建设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已建成未达到无障碍要求的,应当进行无障碍改造。优先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

  (十二)旅游部门要落实“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1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的规定。

  (十三)交通运输部门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残疾人持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区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给予优先购票和乘坐;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及导盲犬准予免费携带。

  (十四)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类媒体要广泛开展《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宣传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五)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对有组织的残疾人文艺训练、比赛和宣传,要指定场地、给予免费。公共图书馆逐步开办盲文图书室、盲人有声读物场所。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对其参加的集训、比赛和表演视为出勤。

  (十六)体育部门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为残疾人参加竞技比赛创造条件。各体育场馆要对有组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给予免费。

  (十七)公安部门要对残疾人报名学习汽车驾驶、日常生活中驾驶汽车等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时优先优惠办理,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

  (十八)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切实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部署,共同推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

  (十九)司法部门要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农村和山区贫困地区延伸。各级法律援助部门要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给予经费补助,加快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二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按照职责要求,积极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


201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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