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解读

文号 索引号 000000000/2016-00614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公安部决定,在户政、边检、出入境、消防、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提高户口办理时效。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解读: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承办民警无论职务、岗位有何变动,即使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离职的,也要对所办理的户口事项负责,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

    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

    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包括群众本人错报发生的差错和工作人员登记中造成的差错,应立即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二、畅通户口办理监督渠道。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

    解读:目前,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已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认真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

    三、推行鲜活产品优先验放制度。在陆地口岸边检站为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检查验放,缩短侯检时间。

    解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年均出入境机动车达到2400万辆次,其中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占据了较大比重。由于此类车辆对通关时限要求较高,普遍希望减少通关等待时间。该项措施实施后,将在陆地口岸边检站对此类车辆设置绿色通道,对该类车辆实行优先检查验放。同时,所属各边检站将积极联络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及对面毗邻国家口岸检查机关,争取共同实施鲜活产品优先验放,进一步缩短车辆通关时间。

    四、开设跨境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每天上下学高峰期,缅甸、老挝等邻国入境求学学童或我国暂住境外居民学童可以通过边检专用通道便捷出入境。

    解读: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存在大量学龄期儿童在对方一侧就读的情况,该类学童每日上学、放学均需通过口岸集中出入境,且出入境时间均在通关高峰期。以往,跨境学童仅集中在毗邻港、澳口岸,但随着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间交流不断加深,其他口岸该类情况也不断增多。以中缅、中老口岸为例,每天集中出入境的14岁以下学童已达上千人,是早晚通关高峰期的重要出入境群体。走读学童年龄较小,由于身高原因不方便在正常验证台查验,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针对这一情况,毗邻港、澳地区边检站都推出过相应便利措施,此次便民措施实施后,便利范围将扩大,所有有跨境学童集中出入境任务的陆地口岸边检站都将开设走读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方便走读学童快速通关。同时,边检站将积极联系相应学校,建立学童及监护人备案制度,保障跨境学童的安全。对于通过专用通道通关的儿童,边检站将在保证出入境手续合法、安全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便利。

    五、启用海港口岸《边检办证告知单》。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全,由边检站执勤人员填写《边检办证告知单》,明确告知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

    解读:多年来,不少服务对象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临时入境许可(船员)》、《随船工作证》等相关证件时,经常出现因申请材料不全无法被及时受理的情况,有的甚至因沟通不畅对执勤人员产生误会。该措施实施后,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首次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证件申办资格的,边检站执勤人员将填写《边检办证告知单》,明确告知其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广大服务对象可以一次性了解相关情况并参照告知单备齐所需资料,方便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

    六、推行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填写身份信息及需要办理的证件类型,并在约定时间内到出入境接待场所指定受理窗口办理相关证件,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

    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走出去”的需求与日俱增,出入境证件申请量逐年攀升。特别是在人口数量较多、出入境证件申请量较大的地区,出入境受理大厅有时会出现申请人排长队、等待时间较长等问题。为节省申请人办证时间,让群众少跑路、少排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公安部决定推行公民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地点和具体时段,从而节约办证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七、设立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在非工作时间,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紧急申办相关证件。

    解读: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服务,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出国(境)的群众提供及时、快速、便捷的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帮助群众应对突发情况,解决燃眉之急。

    八、进一步缩短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的时限统一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台湾签注不超过7个工作日签发。

    解读:目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办普通护照的时限为15个自然日,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办往来港澳签注和往来台湾签注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时限长短不一。当前,出国出境需求与日俱增,为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行,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挖掘潜力,统一各类证件办理时限,进一步缩减办证时间。

    九、简化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格。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时申办上述三类证件。

    解读:以前,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需分别填写申请表,表格内容较为复杂,群众反映填写耗时较长,较为不便。公安部已自2014年4月1日起,将这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进行简化并合为一表,删除了部分栏目,方便群众填写。申请人如同时办理多种出入境证件,可直接在相应栏目内选择,仅需填写一张表格,有效解决了申请人多次填表、分不同受理窗口排队等问题。

    十、一年内可重复使用出入境证件照片信息。16周岁(含)以上,办理过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按要求提交过电子制证照片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时,无需重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解读:目前,分别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均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申请人需多次照相,不仅耗时耗力且增加了群众支出。考虑到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面相变化不大,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办证,公安部决定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再次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可以调用此前提交的电子制证照片。

    十一、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使用范围。以下五类人员可以通过边检自助查验通道出入境:(1)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普通护照入境的中国公民;(2)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赴香港或澳门签注的内地居民;(3)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1年以上(含)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4)持外国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5)在定期国际航班上服务的中国籍机组人员和可免签入境及已办妥1年以上(含)乘务(C)、任职(Z)签证或居留证件的外国籍机组人员。

    解读:2012年1月1日起,内地口岸自助通关人员范围为港澳居民、经常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经常往来台湾地区的大陆居民和中国籍机组人员等4类人员。2013年,我国22个口岸建设的512条边检自助通道验放出入境旅客1.6亿人次,占出入境人员总数的34%,在缓解口岸通关压力、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使用人员的欢迎。进一步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适用范围,能更好地发挥自助查验通道的作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出入境人员通关。

    此次新增5类自助通关人员中,由于电子普通护照和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中的芯片已存储持证人照片、指纹等生物信息,持证人无需事先向边检机关备案,即可使用自助通道办理边检手续。上述第(3)、(4)类人员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全国所有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选择自助查验通道办理出境、入境边检手续;第(5)类人员在航空公司向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执行任务时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自助通关。此前纳入自助通关人员范围的人员仍可按照规定使用自助通道。

    十二、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从事消防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解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同时,也是为保障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有效举措,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时,可以不选择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公民在外出度假、旅游、购物时,可以查询酒店、商场等场所的有关信息,不到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场所消费。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均已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定期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互联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信息,并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安监、银行、保险等部门。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7、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8、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2、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

    3、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5、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6、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7、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

    8、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10、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1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1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13、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14、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15、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

    16、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17、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18、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19、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0、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2、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

    四、公布程序和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十三、完善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管理措施。推动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信息安全厂商申请销售证许可证提供网上查询、咨询指导等服务,为采购商和产品用户了解获证产品情况提供便利。

    解读:为方便信息安全产品厂商申请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公安部网安局指导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发、建设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并于2013年1月上线运行。经过一年半的试运行,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平台功能,于今年7月正式推出改版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管理平台”(http://www.ispl.cn、http://www.ispl.com.cn、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cn)。利用该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为信息安全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提供便利。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为信息安全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提供了从“产品送检申请”、“材料受理”、“产品检测”到“审核发证”整体业务办理的网上流程,缩短了办证周期,节省了办证企业时间,也大大提高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产品检测发证效率。同时,信息安全企业可通过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了解我国信息安全产品相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申领销售许可证流程,下载所需填写提交的表格文档,实时查询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办理进度。二、为信息安全产品采购商提供便利。广大信息安全产品采购商可以利用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查询所需要的并获得销售许可的产品种类、生产厂商等重要信息,按需选择产品。若信息安全企业销售无证产品,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查处。下一步,公安部网安局将与产品检测机构和销售许可证受理部门进一步优化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为信息安全产品厂商和用户提供更好的便民利民措施。

    十四、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在看守所内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法律咨询等服务。

    解读: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主动协商司法行政部门,在看守所内设置“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由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司法行政部门指派专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公布的服务接待时间,免费为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五、实行机动车省内跨地市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大型客车、校车外,实行机动车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车辆检验。

    解读: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人、车的流通性日益加大,很多在外地工作的群众反映往返车辆登记地办理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业务比较繁琐,希望能够进一步简化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流程,允许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检验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已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此次推出了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的便民措施。车主可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提高办理检验业务效率。同时,由于大型客车、校车涉及乘坐人员多,关系到学生上下学安全,需要加强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而且考虑到大型客车、校车通常在固定线路或者区域行驶,异地检验需求量较少,因此,大型客车、校车只能在登记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下一步,将在条件的地方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另外,随着一些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检验业务量迅猛增加,群众办理检验排队等候时间长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由于群众无法及时了解各检验机构的业务数量,造成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排队较多,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将在部分大中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检验预约服务,通过开通互联网、电话等预约方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验时间。为保证预约办理业务效果,将首先选择有2条以上检测线的安检机构推行预约服务,开设预约检验专用通道和专用窗口,安排专用人员,实现预约群众“随到随检”。同时,将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车主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

    十六、试行驾驶人省内跨地市考试。在驾驶人考试积压多的地方,试行省内跨地市考试,符合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考试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择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异地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解读:近年来,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需求旺盛,我国驾驶人数量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000万新驾驶人。一些地方受驾驶人考试场地、警力等方面的限制,驾驶人考试能力提高缓慢,无法满足本地持续快速增长的考试需求,产生了驾驶人考试预约难、排队时间长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推出了放开省内驾驶人考试区域限制、试行驾驶证申请人省内异地考试的便民措施。

    考虑到部分地市考试能力不足、难以承担异地考试任务,目前暂无法满足申请人自主选择省内异地考场的需求,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定管理规范、交通便利、考试能力富余的考场承担异地考试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准考证明、符合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预约不上的考生,今后可以在本省(区、市)内,就近选择指定的其他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必再耗费时间等候考试,尽快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满足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驾车需求。

    另外,承担异地考试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排考试时间、场次等方面,将为异地申请人提供便利。对于经过驾校培训的申请人在异地参加考试前,车辆管理所将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考试。参加考试时,若发现存在降低考试标准、减少考试项目、乱收费等问题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问题查实后一律取消考场资格,追究考试民警和有关人员责任。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要求,进一步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公安部决定,在户政、边检、出入境、消防、监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方面,集中推出十六项便民利民措施。

    一、提高户口办理时效。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按照实际情况立即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解读:坚持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户籍窗口首接责任制,承办民警无论职务、岗位有何变动,即使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或退休、离职的,也要对所办理的户口事项负责,落实民警办理户口终身责任。

    对群众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但手续材料不齐的,提供书面清单,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事项。

    对群众更正户籍登记信息的申请,原登记信息存在明显差错的,包括群众本人错报发生的差错和工作人员登记中造成的差错,应立即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需要调查核实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核实办理,情况不属实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及理由。

    二、畅通户口办理监督渠道。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

    解读:目前,公安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两级户政(治安)部门已分别设立专门监督举报电话。收到群众办理户口投诉或举报后,公安机关将认真调查核实并于1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查处情况答复群众。

    三、推行鲜活产品优先验放制度。在陆地口岸边检站为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检查验放,缩短侯检时间。

    解读: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年均出入境机动车达到2400万辆次,其中载运水产品、蔬菜、水果等鲜活产品出入境的车辆占据了较大比重。由于此类车辆对通关时限要求较高,普遍希望减少通关等待时间。该项措施实施后,将在陆地口岸边检站对此类车辆设置绿色通道,对该类车辆实行优先检查验放。同时,所属各边检站将积极联络口岸海关、检验检疫等联检单位及对面毗邻国家口岸检查机关,争取共同实施鲜活产品优先验放,进一步缩短车辆通关时间。

    四、开设跨境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每天上下学高峰期,缅甸、老挝等邻国入境求学学童或我国暂住境外居民学童可以通过边检专用通道便捷出入境。

    解读: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存在大量学龄期儿童在对方一侧就读的情况,该类学童每日上学、放学均需通过口岸集中出入境,且出入境时间均在通关高峰期。以往,跨境学童仅集中在毗邻港、澳口岸,但随着我国与毗邻国家、地区间交流不断加深,其他口岸该类情况也不断增多。以中缅、中老口岸为例,每天集中出入境的14岁以下学童已达上千人,是早晚通关高峰期的重要出入境群体。走读学童年龄较小,由于身高原因不方便在正常验证台查验,且自我保护能力较差。针对这一情况,毗邻港、澳地区边检站都推出过相应便利措施,此次便民措施实施后,便利范围将扩大,所有有跨境学童集中出入境任务的陆地口岸边检站都将开设走读学童边检专用通道,方便走读学童快速通关。同时,边检站将积极联系相应学校,建立学童及监护人备案制度,保障跨境学童的安全。对于通过专用通道通关的儿童,边检站将在保证出入境手续合法、安全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便利。

    五、启用海港口岸《边检办证告知单》。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全,由边检站执勤人员填写《边检办证告知单》,明确告知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

    解读:多年来,不少服务对象在海港口岸边检站申办《登轮许可证》、《临时入境许可(船员)》、《随船工作证》等相关证件时,经常出现因申请材料不全无法被及时受理的情况,有的甚至因沟通不畅对执勤人员产生误会。该措施实施后,申请人在海港口岸边检站首次申办有关证件时,如果申请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证件申办资格的,边检站执勤人员将填写《边检办证告知单》,明确告知其所缺资料名称等信息或不予签发证件的原因。广大服务对象可以一次性了解相关情况并参照告知单备齐所需资料,方便尽快办理好相关证件。

    六、推行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以通过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填写身份信息及需要办理的证件类型,并在约定时间内到出入境接待场所指定受理窗口办理相关证件,减少现场排队等候时间。

    解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走出去”的需求与日俱增,出入境证件申请量逐年攀升。特别是在人口数量较多、出入境证件申请量较大的地区,出入境受理大厅有时会出现申请人排长队、等待时间较长等问题。为节省申请人办证时间,让群众少跑路、少排队,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公安部决定推行公民网上预约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申请人可通过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政务网站“公安出入境网上办事平台”提交出入境证件申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办理地点和具体时段,从而节约办证的时间、精力和成本。

    七、设立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在非工作时间,因奔丧、治疗紧急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等特殊事由需要立即出国出境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紧急申办相关证件。

    解读: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接待窗口在非工作时间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绿色通道”服务,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公布服务电话,安排人员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出国(境)的群众提供及时、快速、便捷的出入境证件办理服务,帮助群众应对突发情况,解决燃眉之急。

    八、进一步缩短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的时限统一为:一般情况下,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申请不超过10个工作日签发,持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往来港澳、台湾签注不超过7个工作日签发。

    解读:目前,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除偏远、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申办普通护照的时限为15个自然日,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时限为15个工作日,申办往来港澳签注和往来台湾签注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时限长短不一。当前,出国出境需求与日俱增,为方便人民群众办证出行,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积极挖掘潜力,统一各类证件办理时限,进一步缩减办证时间。

    九、简化出入境证件申请表格。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等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简化合并为《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材料齐全的,可一次填表同时申办上述三类证件。

    解读:以前,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需分别填写申请表,表格内容较为复杂,群众反映填写耗时较长,较为不便。公安部已自2014年4月1日起,将这三类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进行简化并合为一表,删除了部分栏目,方便群众填写。申请人如同时办理多种出入境证件,可直接在相应栏目内选择,仅需填写一张表格,有效解决了申请人多次填表、分不同受理窗口排队等问题。

    十、一年内可重复使用出入境证件照片信息。16周岁(含)以上,办理过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或往来台湾通行证,并按要求提交过电子制证照片的申请人,在一年内再次申办出入境证件时,无需重复提交电子制证照片。

    解读:目前,分别申请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均需提交电子制证照片,申请人需多次照相,不仅耗时耗力且增加了群众支出。考虑到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面相变化不大,为进一步便利群众办证,公安部决定16周岁以上的申请人1年内再次办理出入境证件时可以调用此前提交的电子制证照片。

    十一、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使用范围。以下五类人员可以通过边检自助查验通道出入境:(1)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普通护照入境的中国公民;(2)持已采集指纹信息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有效赴香港或澳门签注的内地居民;(3)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1年以上(含)多次来往大陆签注或居留签注的台湾居民;(4)持外国护照及中国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5)在定期国际航班上服务的中国籍机组人员和可免签入境及已办妥1年以上(含)乘务(C)、任职(Z)签证或居留证件的外国籍机组人员。

    解读:2012年1月1日起,内地口岸自助通关人员范围为港澳居民、经常往来港澳地区的内地居民、经常往来台湾地区的大陆居民和中国籍机组人员等4类人员。2013年,我国22个口岸建设的512条边检自助通道验放出入境旅客1.6亿人次,占出入境人员总数的34%,在缓解口岸通关压力、提高通关效率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了广大使用人员的欢迎。进一步扩大边检自助查验通道适用范围,能更好地发挥自助查验通道的作用,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便利出入境人员通关。

    此次新增5类自助通关人员中,由于电子普通护照和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中的芯片已存储持证人照片、指纹等生物信息,持证人无需事先向边检机关备案,即可使用自助通道办理边检手续。上述第(3)、(4)类人员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全国所有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口岸选择自助查验通道办理出境、入境边检手续;第(5)类人员在航空公司向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边检机关申请资料备案后,方可在执行任务时在具备自助通关条件的机场口岸自助通关。此前纳入自助通关人员范围的人员仍可按照规定使用自助通道。

    十二、建立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他社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从事消防技术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安机关将通过互联网予以公布,并通告工信、住建、工商、银行、保险等部门和单位,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解读: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可推动社会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同时,也是为保障社会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知情权和选择权的有效举措,建设单位在选择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时,可以不选择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公民在外出度假、旅游、购物时,可以查询酒店、商场等场所的有关信息,不到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场所消费。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公安消防部门均已建立并实施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制度,定期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互联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有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社会单位和个人信息,并抄送同级工信、住建、工商、安监、银行、保险等部门。

    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6、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

    7、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8、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设计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2、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3、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监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2、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的以下行为:

    1、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

    2、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或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的;

    3、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5、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6、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7、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的;

    8、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9、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

    10、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11、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

    12、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13、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

    14、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

    15、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的;

    16、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17、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

    18、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

    19、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0、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1、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22、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的。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二)个人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实并受到消防行政处罚,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以下行为: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5、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

    四、公布程序和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依法给予消防行政处罚并符合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认定范围的违法行为,在案件法定救济时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后每月发布一次。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消防安全不良行为公布后,违法单位和个人认真整改,确实消除了违法行为,落实了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实,可适当缩短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可延长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

    十三、完善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管理措施。推动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为信息安全厂商申请销售证许可证提供网上查询、咨询指导等服务,为采购商和产品用户了解获证产品情况提供便利。

    解读:为方便信息安全产品厂商申请办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销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销售许可证”),公安部网安局指导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研发、建设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并于2013年1月上线运行。经过一年半的试运行,在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完善平台功能,于今年7月正式推出改版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管理平台”(http://www.ispl.cn、http://www.ispl.com.cn、信息安全产品销售许可.cn)。利用该平台,主要为用户提供以下服务。一、为信息安全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提供便利。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为信息安全企业办理销售许可证,提供了从“产品送检申请”、“材料受理”、“产品检测”到“审核发证”整体业务办理的网上流程,缩短了办证周期,节省了办证企业时间,也大大提高了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产品检测发证效率。同时,信息安全企业可通过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了解我国信息安全产品相关法律、政策、技术标准以及申领销售许可证流程,下载所需填写提交的表格文档,实时查询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办理进度。二、为信息安全产品采购商提供便利。广大信息安全产品采购商可以利用销售许可证管理平台,查询所需要的并获得销售许可的产品种类、生产厂商等重要信息,按需选择产品。若信息安全企业销售无证产品,可以通过该平台进行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及时进行查处。下一步,公安部网安局将与产品检测机构和销售许可证受理部门进一步优化平台,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真正为信息安全产品厂商和用户提供更好的便民利民措施。

    十四、为被监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在看守所内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为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法律咨询等服务。

    解读: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主动协商司法行政部门,在看守所内设置“法律援助中心驻看守所工作站”,由看守所提供办公场所,司法行政部门指派专业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公布的服务接待时间,免费为看守所被监管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收转法律援助申请、开展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五、实行机动车省内跨地市检验。在已应用全省统一检验监管平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大型客车、校车外,实行机动车全省范围内异地检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在具备条件的大中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预约车辆检验。

    解读: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私家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人、车的流通性日益加大,很多在外地工作的群众反映往返车辆登记地办理检验或者委托检验业务比较繁琐,希望能够进一步简化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流程,允许在车辆所在地直接办理检验业务。《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24号)已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后,在车辆所在地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创新管理服务模式,此次推出了在省(区、市)范围内,除大型客车、校车外的机动车在所在地直接参加检验的便民措施。车主可以在车辆所在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提高办理检验业务效率。同时,由于大型客车、校车涉及乘坐人员多,关系到学生上下学安全,需要加强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而且考虑到大型客车、校车通常在固定线路或者区域行驶,异地检验需求量较少,因此,大型客车、校车只能在登记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下一步,将在条件的地方试行机动车跨省(区、市)异地检验。

    另外,随着一些大中城市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机动车检验业务量迅猛增加,群众办理检验排队等候时间长的问题比较突出。而且,由于群众无法及时了解各检验机构的业务数量,造成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排队较多,有的检验机构有些时间段无车可检等不均衡现象。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检验业务,减少排队等候时间,将在部分大中城市试点推行机动车检验预约服务,通过开通互联网、电话等预约方式,方便车主自主选择检验时间。为保证预约办理业务效果,将首先选择有2条以上检测线的安检机构推行预约服务,开设预约检验专用通道和专用窗口,安排专用人员,实现预约群众“随到随检”。同时,将通过互联网、电话等平台,向社会公布检验机构每日检测能力和实际业务量,引导车主合理选择检车时间和地点。

    十六、试行驾驶人省内跨地市考试。在驾驶人考试积压多的地方,试行省内跨地市考试,符合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考试的,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选择省级公安交管部门指定的异地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解读:近年来,群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需求旺盛,我国驾驶人数量保持高速增长,年均增长2000万新驾驶人。一些地方受驾驶人考试场地、警力等方面的限制,驾驶人考试能力提高缓慢,无法满足本地持续快速增长的考试需求,产生了驾驶人考试预约难、排队时间长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此次推出了放开省内驾驶人考试区域限制、试行驾驶证申请人省内异地考试的便民措施。

    考虑到部分地市考试能力不足、难以承担异地考试任务,目前暂无法满足申请人自主选择省内异地考场的需求,将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就近的原则指定管理规范、交通便利、考试能力富余的考场承担异地考试任务,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准考证明、符合预约其他科目考试条件且两个月内预约不上的考生,今后可以在本省(区、市)内,就近选择指定的其他考场参加科目二或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必再耗费时间等候考试,尽快考取机动车驾驶证,满足日常工作和生活的驾车需求。

    另外,承担异地考试任务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安排考试时间、场次等方面,将为异地申请人提供便利。对于经过驾校培训的申请人在异地参加考试前,车辆管理所将审核培训记录,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安排考试。参加考试时,若发现存在降低考试标准、减少考试项目、乱收费等问题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投诉,问题查实后一律取消考场资格,追究考试民警和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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