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谈民政领域简政放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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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我是主持人赵艳。今年政府部门提的最多的就是简政放权,一年多以来国务院已经先后取消下放了七批632项行政审批事项,一系列的简政放权的力度继续加大,也给市场注入了强有力的活力。民政部的简政放权工作亮点是什么样的?继7月31日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后是否有新的动作,民政部简政放权对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又会有怎样积极的作用呢?今天为大家请到的嘉宾是民政部副部长顾朝曦,顾部长您好。2014-09-24 10:00:22[民政部副部长 顾朝曦]您好。2014-09-24 10:05:34[主持人]非常高兴您能够作客中国政府网,谢谢。我们听到简政放权我想很多人非常关注,特别是对民政部简政放权的工作也是非常关注。具体民政部下放取消了哪些行政审批事项呢?2014-09-24 10:11:05[顾朝曦]民政部门这些年经过几轮的简政放权,到2013年年初,我们手上还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共是12项,这12项去年年底之前我们又放了1项。今年我们做好了方案,经过充分论证之后行政许可上面准备再放两项,非行政许可方面也准备放两项,另外还有一项是内部调整的事情,这样加起来我们差不多有50%的内容要调整。2014-09-24 10:13:08[顾朝曦]2013年当中,我们改革、放权的主要是一个大项三个子项。一个大项主要是指的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备案。三个子项就是指全国性社团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这三个事项。2014-09-24 10:15:03[顾朝曦]2014年我们还要调整一些行政审批事项。其中要取消两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个是全国性社团的筹备审批,全国性社团成立前筹备时就要审批,同意不同意你筹备;另一个是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人员的资格注册。还要取消两个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一个是涉及到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另一个是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还有一个事项是将烈士评定事项改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这样总共加起来就有6项,总数一共12项,如果这些方案都能落实的话,到年底之前就是简政放权了一半。2014-09-24 10:23:14[顾朝曦]除此之外,我们还有两项内容是把以前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成了后置审批。一个是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一个是假肢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我们以前需要事先许可,现在都改成是事后审批,“先照后证”。所以改革的内容还是很丰富,力度还是很大,我们期待着今年的改革目标能够全部兑现完成。2014-09-24 10:25:19[主持人]刚才部长提到的很多项目都是老百姓最为关注的,网友问题也非常多。我先替网友问部长一个问题。2014-09-24 10:27:30[网友 微风吹过]顾部长,我们看到今天的这个访谈我特别关注的是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领域民政部取消下放了哪些审批制度,会有什么样的成效?2014-09-24 10:27:29[顾朝曦]社会组织管理方面我刚才讲到了一个大项和三个子项,都是去年取消的,这些手续已经大大简化并且兑现了。再一个就是民政部在做好自身改革、简政放权的同时还在积极地推动和指导地方民政部门把权力该放下去的往下放,能够减掉的尽量减掉。这是我们开展的主要工作。2014-09-24 10:28:18[顾朝曦]关于成效方面,这些改革措施的出台,降低了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了社会组织办理业务的程序,一方面减少了政府对社会团体内部事务的具体管理,实现了从事前监管转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社会团体负担,推动社会团体改变工作思路、加强自我管理、完善内部治理,促进了社会团体加强自治能力建设,激发了社会组织活力。2014-09-24 10:29:43[网友 四四]听说现在有些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啦!请问具体是哪些社会组织能直接登记啊?2014-09-24 10:30:54[顾朝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我部正积极推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为落实直接登记,我们正在积极协调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出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四类直接登记社会组织认定标准》和《全国性社会组织直接登记暂行办法》,并积极推动地方开展直接登记。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开展或试行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有18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先后出台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广东、安徽、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数量较多,行业协会商会类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所占比例较大。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自2013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开展直接登记以来,全国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约3万个,占同期登记的社会组织40%以上。2014-09-24 10:32:06[顾朝曦]下一步,我们将采取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分级推动的方式,推动直接登记工作的发展。对国家迫切需要的,对社会和人民群众有益的社会组织,优先予以直接登记。大力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社会组织,积极培育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制定对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措施,推动社会组织全面稳妥发展。同时,我们将大力推动基层社会组织发展,充分发挥基层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公益活动、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作用。2014-09-24 10:33:19[网友 断线木偶]顾部长,我反映个情况!现在有些社会组织行政氛围非常浓,还有的行业协会商会都快变成“二政府”啦!你咋看待这个问题,有啥解决办法吗?2014-09-24 10:35:27[顾朝曦]当前,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确实存在行政色彩浓的问题,部分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政会不分,难以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和发挥作用。对此,中央已经作出明确部署,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按照中央精神,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有利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充分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内生动力。2014-09-24 10:38:40[顾朝曦]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要求,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起草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职能、机构、资产、财务等方面,都将会有具体的脱钩措施和安排,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担任领导职务的问题将会得到有效控制和规范。当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次深刻的自我革命,需要在试点先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逐步推开,力争在2015年底前全面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独立运作的法人主体。? 2014-09-24 10:39:49[网友 白云]我老是听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不知民政部是如何推动的?最近有啥新动作吗?2014-09-24 10:42:05[顾朝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广政府购买服务,凡属事务性管理服务,原则上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本届政府成立以来,一直将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的工作予以落实,并出台了专门文件。社会组织是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主体,民政部门在推动这项工作中,主要有以下三个做法和特点:2014-09-24 10:43:14[顾朝曦]一是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政府购买服务不是撒胡椒面,而是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民政部门将围绕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项目,逐步扩大购买规模。在民生保障领域,重点选取社会事业、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重点选取社区服务、社会工作、法律援助、矛盾调解、特殊群体援助等服务项目;在行业管理领域,重点选取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行业评估、决策咨询等服务项目。2014-09-24 10:43:22[顾朝曦]二是进一步明确资质条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专职工作人员,要有完善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要能提供年度报告、财务审计报告、依法缴纳税费和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并满足必要的专业资质要求。对于国家重点扶持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社会美誉度较高的社会组织,还应该在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2014-09-24 10:44:32[顾朝曦]三是建立完善信用记录。民政部门将加强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社会组织诚信目录,将承接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社会组织列入黑名单,并设立惩罚机制。同时,推动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开展服务承诺和信息公开活动,接受第三方评价,提高其诚信度和公信力。2014-09-24 10:46:22[顾朝曦]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推动出台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文件,并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披露、公开信息,鼓励社会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2014-09-24 10:46:21[网友 逍遥子]民政部简政放权后,是不是会将些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那社会组织能承接得了嘛?不知民政部有啥办法来提升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2014-09-24 10:47:15[顾朝曦]此次政府简政放权的一个特点是,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的作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按照中央关于“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的精神,目前已有一些政府转移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接。但总体上看,我国社会组织发育还存在不足,承接能力还有待提高。为了使政府转移职能后社会组织能够接得住、接得好,还需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2014-09-24 10:49:49[顾朝曦]一是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围绕强化自治功能,推动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依法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提高规范化水平。二是引导社会组织健全用人制度,稳定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配合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组织人才工作政策,为社会组织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创造条件。三是完善政策,对社会力量举办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群众健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与公办机构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国民待遇。四是加强舆论宣传,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为社会组织发展营造良好氛围。2014-09-24 10:49:54[网友 一只鱼儿]简政放权后,对社会组织的监管会加强吗?我比较好奇民政部将如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2014-09-24 10:50:18[顾朝曦]简政放权后,随着直接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进和登记门槛的降低,社会组织数量必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面对这种情况,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确实是我们工作中着重考虑解决的问题。一是要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定出台《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办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社会组织定期披露财务收支情况和重要业务活动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会员的监督。二是要加强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优化年度检查,健全年度工作报告和抽查审计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研究制定第三方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三是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完善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充实执法监察力量,严格执法监察程序,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公安、安全、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联合执法机制,依法规范社会组织活动,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良好秩序。四是要建立管理信息平台,推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一方面为社会组织业务办理和社会公众信息查询提供便利,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部门及时掌握社会组织最新动态,实时监管社会组织的活动和行为。2014-09-24 10:50:38[网友 HIDv]目前民政部还自己保留着"烈士评定"这个审批项目,不知今后这个项目会不会有所调整?2014-09-24 10:51:01[顾朝曦]民政部承担的烈士评定,是特殊情形的一部分情况。《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公民符合“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情形,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公民符合“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情形,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查评定。执行外交、援外、维和等任务,属于国家派遣行为,性质特殊,且部分涉及涉密事项;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是适应现代军事变革、提升部队武器装备技术水平的需要,对国防贡献较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旨在褒扬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勇于献身,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树立学习榜样的英雄人物。考虑到以上三种牺牲情形评定烈士体现的国家行为,比较特殊,为了把握政策的平衡性,由民政部负责评定。其他一般情形的烈士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2014-09-24 10:51:33[顾朝曦]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民政部负责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部里主要面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并不直接面对烈士家属。刚才我也提到了,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中“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要求,我们拟将该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内部管理,规范烈士评定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014-09-24 10:51:57[网友 小苹果]我听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会取消?这是真的假的?要是取消了,会对那些已经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证书、还有准备报考的朋友们产生啥影响吗?2014-09-24 10:52:16[顾朝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是2006年民政部会同原人事部设立的水平评价类考试。自2008年首次举办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以来,全国累计有88万人次报名,有15.8万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尚未开通)。经过多年发展,该考试已成为社会工作事业的核心制度,在培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地位、促进传统社会服务向现代社会服务转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作为非行政许可类审批事项将予以取消,相关职能转移给有关行业协会或者学会承担。这并不是说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会废止,只是承担主体发生了变化,考试含金量和证书效力不会改变。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也将进一步完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切实做好政策标准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2014-09-24 10:52:34[网友 不二家]顾部长,我是想成为一名假肢和矫形器制作师,我想了解下今后“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行政审批制度会怎样改革?2014-09-24 10:53:20[顾朝曦]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类似于医师,从事的是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特定活动。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实行执业准入,符合行政许可设立要求,也是国际惯例。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有关要求,民政部与中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多次研究,本着审慎、积极的态度,决定在有关部门同意将强制性的行政许可转变为非强制性的职业水平评价基础上,取消该行政许可事项。如果实施该项改革,民政部会将相关职能转移给行业组织,即中国康复辅助器具协会承担。届时,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不再实施强制性注册,可以自愿“领证”,中国康复器具协会实施登记注册服务。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会采取合理措施,鼓励和引导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参加注册,做好对该项工作和行业协会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同时加强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装配服务的质量监控,确保残疾人合法权益。2014-09-24 10:53:38[顾朝曦]另一方面,如果经研究,确实需要保留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的行政许可事项,民政部也将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服务,完善相关政策措施。2014-09-24 10:53:57[网友 在路口]有个问题我很疑惑~为啥国家现在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却还要对养老机构设立进行许可?不是很矛盾吗?2014-09-24 10:54:29[顾朝曦]发展养老服务业,既要鼓励社会参与,也要规范和加强管理,二者并不矛盾。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经过充分研究论证,规定了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我部也制定了配套的部门规章《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我们认为,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是十分重要的,这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社会养老服务法制化进程的重要成果,是推动养老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2014-09-24 10:55:12[顾朝曦]第一,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时期,截至2013年底,全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超过2亿,达到2.02亿,占总人口的14.9%,预计到2025年将突破3亿,2034年突破4亿,2054年突破4.72亿。今后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到养老机构进行养老,养老机构的软硬件条件和服务管理,直接关系到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近年来,部分养老机构不时发生火灾、虐待老年人、意外伤害等安全事故。这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除了养老机构设施设备不合格,消防、建设、卫生等条件不达标等原因外,政府对民办养老机构和未登记服务机构监管缺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调查发现,出现问题的养老机构绝大多数属于无证经营。因此,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有利于适应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需求,有效预防、减少和解决养老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2014-09-24 10:55:14[顾朝曦]第二,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是强化养老机构行业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民政部门许可后到编制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的管理模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明确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的设立审批权、行业管理权。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有利于民政部门将各种类型的养老机构统一纳入行业管理的范围,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满足养老服务多样化、多层次需求。2014-09-24 10:55:46[顾朝曦]第三,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是保障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和地方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并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提出了一揽子的优惠扶持政策。为配合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也由工商登记前置改为后置,实行"先照后证"。以上改革措施和鼓励政策,促进越来越多的民间资本涌向养老服务领域。建立和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对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兴办养老机构,有利于养老机构依法规范运营,防范和规避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2014-09-24 10:56:27[网友 珍惜]我想咨询下顾部长,为啥你们要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这么一来,民政部要如何加强对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的监管?2014-09-24 10:56:47[顾朝曦] “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是各级民政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具体规定是财政部、民政部于1998年印发的《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2009年《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和2012年《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颁布以后,社会福利基金的概念已被福利彩票公益金的概念替代,尤其自2013年起,我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已经按照“因素法”切块分配,不再进行项目审批。同时,取消“社会福利基金资助项目审批”,有利于从名称、内容和管理方式上进一步规范现行的福彩公益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做法,有利于统一认识,推进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简政放权的有关精神,结合福彩公益金使用管理实际,该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的时机已经成熟。经研究,我部拟于2014年底前取消该项目审批,目前已将有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审核。2014-09-24 10:56:46[顾朝曦]今后,我们将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福彩公益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一是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出台《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央级项目评审办法》和《民政部本级彩票公益金资助举办培训班管理办法》等监管文件,继续完善公益金项目例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中央级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二是继续采用因素法分配补助地方福彩公益金。根据我部与财政部反复协商,决定除了“明天计划”等个别据实结算项目外,其他补助地方项目主要采取“因素法”进行资金分配,即由我部会同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原则,按照区域、人口、机构基数、以奖代补等因素提出分地区建议数,报财政部批准,并由财政部下达资金,各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实现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权责同步下放,使资金分配更加客观公正,使用更加贴近基层实际。三是加强公益金使用绩效宣传。为树立福利彩票良好品牌形象,今后我们将继续在民政部官网、中国社会报等媒体上发布民政部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公告;委托社会组织对上一年度全国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第三方评估,并发布年度评估报告。四是加强实地督查。适时联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人事等部门,赴各地和中央级项目单位进行实地督查和抽查,以发现问题,纠正错误,规范工作。?2014-09-24 10:57:10[主持人]非常感谢部长能够在百忙当中接受中国政府网的采访,我们网友的问题也非常多,稍候也会有专业的部门给予大家相应的回应,感谢大家的收看。再会。2014-09-24 10:58:12[顾朝曦]谢谢。再见。2014-09-24 10: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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