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应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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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简政放权应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
民政部部长 李立国

    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突出亮点,是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将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情放给市场决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从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上,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成为政府转移职能的可靠承接者。

    由社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承担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拥有大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环保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少发达国家建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公共事务的伙伴关系,英国政府在1998年即与社会组织代表签订了《政府与社区及志愿者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也与社会组织签订了类似合作协议。得益于此,他们在提高政府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上取得了很多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进展。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家撤销了十几个工业管理部门,转制成立了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原本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大量行业性、事务性工作交由这些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他们很好地履行了相应职能,钢铁、石化、建材、煤炭、汽车、家电、纺织等相关产业不但没有停滞或萎缩,还取得了很大发展。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较大提升。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549个。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形成固定资产总值1496.6亿元,年收入1884.9亿元,吸纳社会就业1200多万人,已经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一定基础。当然,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吸纳就业人数、经济贡献率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还有很大潜力。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多数放给市场机制调节或下放给地方政府,还有一部分交由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方式承担。如“梁思成建筑奖”、“规划师职业资格认定”、“化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等事项已转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近年来,仅广东省就将103项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评审等事项分类有序转移给社会组织,其中近一半转移事项已实施到位。深圳市今年把原来政府承担的职称评定工作全部转移,有30家行业协会承接了45个评委会职称评定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积极作用,除了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外,需要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改革登记制度,为社会组织“松绑”。登记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瓶颈。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必须深化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把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从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下延至县级民政部门。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变“行政化”倾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社会组织特别是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作用,必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保持良性竞争,增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作用的主体。

    加强规范管理,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正如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放和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当前我国一些社会组织还存在行为不规范、自律性和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组织能否承接好政府转移职能,会不会成为“二政府”,还存在一定疑虑。因此,在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同时,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行为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围绕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购买。要应用竞争机制,优选资质条件好、承接能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考核,优胜劣汰。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确保转移职能“接得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职能转移后,社会组织要“接得住”、“接得好”,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加强科学管理,依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民政部部长 李立国

    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的突出亮点,是在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过程中注重发挥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作用,将该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情放给市场决定,适合社会组织承接的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从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上,要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使其成为政府转移职能的可靠承接者。

    由社会组织进行行业自律,承担一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是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拥有大量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科技、文化、环保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不少发达国家建立了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治理公共事务的伙伴关系,英国政府在1998年即与社会组织代表签订了《政府与社区及志愿者组织合作框架协议》,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也与社会组织签订了类似合作协议。得益于此,他们在提高政府效能和社会治理水平上取得了很多成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推进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取得了一系列进展。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家撤销了十几个工业管理部门,转制成立了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原本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大量行业性、事务性工作交由这些行业协会商会承担。他们很好地履行了相应职能,钢铁、石化、建材、煤炭、汽车、家电、纺织等相关产业不但没有停滞或萎缩,还取得了很大发展。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较大提升。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达54.7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8.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5.5万个,基金会3549个。全国各类社会组织形成固定资产总值1496.6亿元,年收入1884.9亿元,吸纳社会就业1200多万人,已经具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一定基础。当然,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规模、吸纳就业人数、经济贡献率和作用发挥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方面还有很大潜力。

    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加大了简政放权力度,先后取消和下放6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多数放给市场机制调节或下放给地方政府,还有一部分交由社会组织通过行业自律和社会化服务方式承担。如“梁思成建筑奖”、“规划师职业资格认定”、“化学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等事项已转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近年来,仅广东省就将103项资质资格认定、评比评审等事项分类有序转移给社会组织,其中近一半转移事项已实施到位。深圳市今年把原来政府承担的职称评定工作全部转移,有30家行业协会承接了45个评委会职称评定工作,已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积极作用,除了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外,需要进一步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高社会组织承接能力。

    改革登记制度,为社会组织“松绑”。登记门槛过高一直是制约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作用发挥的瓶颈。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必须深化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中央要求,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上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下放部分审批权限,取消对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批,把基金会和异地商会登记审批权限从省级以上民政部门下延至县级民政部门。

    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变“行政化”倾向。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部分社会组织特别是有些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严重,政社不分,管办一体,弱化了其本质属性和应有活力。为了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作用,必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同时引入竞争机制,探索一业多会,保持良性竞争,增强社会组织内在活力,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发挥作用的主体。

    加强规范管理,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正如李克强总理强调的,放和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两个“轮子”,“只有两个轮子都做圆了,车子才能跑起来。”当前我国一些社会组织还存在行为不规范、自律性和公信力不足的问题,社会公众对于社会组织能否承接好政府转移职能,会不会成为“二政府”,还存在一定疑虑。因此,在支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同时,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工作,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举报受理机制,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并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加强行为自律,提高服务水平。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社会组织更好发挥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要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围绕民生保障、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公共服务项目开展购买。要应用竞争机制,优选资质条件好、承接能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承担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要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绩效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考核,优胜劣汰。

    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确保转移职能“接得好”。打铁还需自身硬,政府职能转移后,社会组织要“接得住”、“接得好”,需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要按照现代社会组织体制要求,不断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机制,完善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引导社会组织加强科学管理,依法依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组织诚信度和公信力。做好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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