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2014〕5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3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53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4年度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市区矿区铁路以南、姚电大道以北、西环路以东、东环路以西区域;新城区平宝大道以南、湖滨路以北、明月路以东、西环路以西区域。 2017年底,禁燃区扩展为城市建成区全部区域。 二、本通知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柴油、煤油;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除外)。 四、禁燃区内现有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燃煤电厂等环保部门同意保留的设施除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予以拆除或改造,改用天然气、太阳能、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五、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要加强对集中供热、热电联产锅炉使用煤质的管理和监测,严禁使用灰份超过40%、硫份超过0.8%的劣质煤炭(燃煤电厂锅炉用煤灰份、硫份严禁超出设计要求);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其治污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六、违反国家和我省规定,擅自新(扩、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 七、各区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知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环保、城乡规划、城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八、禁燃区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平政〔2003〕34号)文件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