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224 | 关键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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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副厅长刁玉华——扩大教育资源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
随着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步伐日益加大,城镇原有的学校规划建设滞后于随迁子女增加的速度。在我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进程中,如何有效扩大教育资源,满足进城随迁子女的入学需要,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省教育厅副厅长刁玉华表示,近年来,我省一直在努力扩大城镇教育资源,保障随迁子女入学需要。“各地把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镇中小学布局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优化资源配置,多渠道筹措资金,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今年,省政府又印发了《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启动了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薄弱普通高中改造工程、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教育工程,加快城镇特别是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设施建设,切实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带来的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努力满足随迁子女的入学需要,更好地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刁玉华说。
省人社厅就业办主任李甄——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这次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提出,把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作为农民工在城镇落户的一个条件,我们认为有利于农民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省人社厅就业办主任李甄说。
针对农民工普遍关心的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李甄称,《意见》明确指出,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当地的失业保险;灵活就业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随迁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可参加迁入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李甄强调,根据有关政策,农民进城后不论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还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都可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也就是说,农民工不管到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意见》确保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加快新型城镇化提供了养老保障支撑。
省卫计委副主任刘绍杰——进城农民享受基本医卫计生服务
《意见》规定:将农业户籍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服务。
对此,省卫计委副主任刘绍杰表示,如今在我省城市社区,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已经和城市居民一样,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享有同等的政府投入及服务项目。“在某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即可得到向户籍居民免费提供的同等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等12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截至2014年9月底,已累计为全省城乡居民9826.7万人建立了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2.9%,其中电子化建档率为90.8%。”
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制度覆盖不同人群,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刘绍杰表示,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之前,进城落户农民可选择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应重复参保(合)、重复享受待遇。参合人员进城落户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新农合家庭账户有余额的,可在原籍地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就诊时继续使用。
已参加新农合的人员,想转移医疗保障关系怎么办?据了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人员在两种制度之间或跨统筹地区转移医疗保障关系的,享受转出地医疗保障待遇至当年底为止,并按转入地规定办理下年度接续参保缴费手续,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