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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李佐军说:“大气污染越来越明显地呈现区域特征,但是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难以突破属地管理模式。由于经济发展不均衡,各地在环境保护上的意愿和资金投入以及环境管理水平和环境污染控制程度也差异较大。尽管我国此前出台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相关意见,但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有效机制尚未建立。这就需要通过立法,从法律层面确立起这一机制。”
“大气污染在小行政区划内,难以很好解决。现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将会起到良好效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主任周珂分析指出,我国2008年奥运会和近期举行的北京APEC会议,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控措施,证明协同治理和联防联控具有可行性。经过实践证明可行的经验,需要有法律保证,这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就是把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这是巨大的进步,对雾霾的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周珂说,以往对污染防治,从国内外立法看,都是立足于对“无过错排放”造成的污染问题进行法律规制。但是现在很多排污者是明知、故意排放污染物。动机就是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把污染成本转嫁给社会,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这种恶意排放是对法律的挑战。因此这次法律修订重点放在了对无证、超标排放的处罚上,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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