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60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4-0000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59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逐步统一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意见》(豫人社医疗〔2014〕10号)等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部分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 (一)城镇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后缴费总额不变。 (二)各类在校学生和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 (三)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调整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
级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 (社区医疗机构) | 200 | 85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400 | 80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三级医院 | 900 | 65 |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医院(含二级) | 600 | 75 |
三级医院 | 1200 | 65 |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