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4〕6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35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2014年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5日
2014年全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105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3〕69号)及《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源头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平政办〔2013〕41号),进一步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加大力度,有效遏制和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治理、严肃查处、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及时稳妥地处理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证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劳动报酬。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健全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坚持属地监管、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工作机制。 三、目标任务 以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领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重点工程、招商引资项目、新农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项目、开发区及产业集聚区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2014年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登记率达到100%,投诉结案率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2015年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基本办结,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基本得到妥善处置,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重大案件和社会公共事件。 四、主要内容 (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对相关单位及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一是加强日常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建筑装饰、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为重点,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认真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尤其是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设开发单位、建筑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管理,重点对工程项目开工手续、总承包和分包企业资质、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对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发展改革部门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对拖欠工资的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不得批准新建投资项目。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对可能造成拖欠工资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二是开展专项检查。2014年第四季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发展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工作,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备查制度,每季度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 (二)畅通维权渠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保证电话24小时畅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筑领域农民工维权须知》公告牌,明示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以及工程项目部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明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拖欠工程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拖欠工资举报投诉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电话等信息。 (三)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当前,农民工工资分配方式多样、结算支付涉及因素较多,容易发生纠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责任主体明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责令整改并督促支付。因劳动合同履行、工资标准、工资结算支付等争议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优先受理、优先开庭,简化程序,及时依法处理。因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工程验收、工程款结算支付等纠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发放工资。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解决。 以各种极端方式“讨薪”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安部门要迅速介入并妥善处置。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公安部门依法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有效衔接,形成合力,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四)落实应急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要严格执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同时将工资保证金实施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要完善联动反应机制,充分发挥工资保证金应急保障作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豫发〔2012〕6号)要求,建立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欠薪应急周转金规模。政府欠薪应急周转金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主要用于解决因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临时生活困难,预防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而垫付的临时生活费或者路途费。 (五)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农民工实名管理制度,探索设立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健全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把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完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行分类监管。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和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对存在严重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企业征信系统,探索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相关管理信息联网,实现对企业诚信信息互认共享和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形成在政府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商、司法、工业信息化、财政、人民银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形成工作合力,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督促检查,受理并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案件,具体承办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等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查处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和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结算争议等源头性问题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审验项目资金到位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协调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欠薪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案(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国有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各项措施,切实解决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司法部门要为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协调企业诚信信息共享及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负责欠薪应急周转金的设立及监管。人民银行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管工作,推进银行卡支付工资工作。监察机关要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执行监督,提供法律援助,协调推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落实属地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辖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要健全目标责任制,通过明确目标、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任务。要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有关部门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严格行政问责,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欠薪处理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挂牌督办并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年内,市政府将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专项检查,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