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780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严格监督入、出看守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主要承担对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督,通过向监狱、看守所等派驻检察官,履行监督防止虐待被监管人,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等职责。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发现、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中,具有独特的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次出台的意见共14条,针对刑事执行监督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在近年来纠正的一些冤假错案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以取得非法证据是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意见将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放在了突出位置,要求看守所检察对入、出所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实施严格的监督,注重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办案人员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在押人员等违法行为。在对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实行检察监督的同时,应当注意调查了解该案是否存在证据不足或者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以起赃、辨认等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的,应当及时了解提解的时间、地点、理由、审批手续等,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注意发现提解期间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体罚虐待等违法办案的情形。应当坚持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察,注意发现和纠正对被监视居住人刑讯逼供、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虐待的情形和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线索。
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
2014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黄家光无罪,至此,蒙冤14年之久的黄家光终于被平反昭雪。这起冤假错案之所以能够被发现、被平反,就是因为黄家光不断申诉并拒绝减刑的反常行为,引起了前来检查工作的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的注意。
在监狱中,一些坚持申诉、拒绝减刑,甚至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的服刑人员背后往往都存在冤屈。因此,意见高度重视在押人员的服刑情况,要求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的服刑人员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要及时报告。
意见严格要求检察机关认真受理在押人员控告申诉,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看守所、监狱、强制医疗执行场所等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同时,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检察官信箱等制度,积极推广设立约见检察官信息系统,以便及时接受被监管人的控告申诉。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接到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后,应当及时审查,并提出审查、处理意见,跟踪监督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将办理情况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
对于在强制医疗执行监督中发现被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或者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可能错误的,也应当依照规定报经检察长批准,将有关调查材料转交做出强制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处理。
检察院内加强部门合作
意见强调,检察机关发现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的情形和相关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转交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等办理,及时了解办理情况,及时答复控告、举报、申诉人。对于检察机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或久拖不办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检察院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上级院认为可能涉及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应当向本院侦查监督、公诉、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部门通报情况,并建议督促其下级部门及时办理。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最后,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