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26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9日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和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及其职责
(一)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
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平顶山日报社、市农开办、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工行平顶山分行、农行平顶山市分行。各兼职委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任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明确一个相关科室为责任科室,落实一名科室工作人员为联络员。
(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主要职责
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根据本部门职能,深入调查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特殊困难,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确保民族聚居地区与全市同步建成小康社会。
(三)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具体职责
1.市发改委:在贯彻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与改革措施,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时,充分体现对民族工作和民族聚居地区的重视;协调编制平顶山市少数民族事业发展规划等促进民族聚居地区发展的相关专项规划;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经济运行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聚居地区整体发展,在资源开发、生态环境建设和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与经济相对发达地方开展经济、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和社会事业发展;综合运用各类专项资金,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支持力度,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产业升级,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市教育局:研究拟定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指导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落实招生中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优惠政策;支持办好民族学校,加强民族学校师资配备与培训,优先支持民族学校和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发展。
3.市科技局: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实施,加快民族聚居地区科技进步;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编制、实施科技发展规划时,优先支持民族乡镇,统筹和优化科技资源在民族聚居地区的配置,加大对民族聚居地区的科技投入;推动开展区域间科技合作;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业发展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重点倾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拟定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相关政策;指导、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副产品深加工发展,在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方面和实施年度行业行动计划中予以支持;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区信息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5.市公安局:协调处理涉及民族宗教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掌握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进行分裂、渗透、破坏活动情况信息,依法打击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协调处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民族宗教事务方面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民族成份更改工作中的有关特殊问题。
6.市民政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减灾救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组织管理、基层民主和社会建设、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以及区划地名、殡葬管理等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中的有关问题。
7.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拟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人力资源开发工作;拟定各级党政机关有计划招录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政策措施;民族聚居地区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对在民族聚居地区工作的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8.市财政局:在拟定全市中长期财政计划、编制年度预算时,加大民族工作经费投入,对民族乡镇的财政、文教、卫生、扶贫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拟定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政策及有关建议,制定和执行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拟定对民族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县(市、区)对民族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
9.市国土资源局:解决民族聚居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的特殊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聚居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利益。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规范民族聚居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指导民族聚居地区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制订、发展规划和村镇规划编制实施;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镇村建设;将民族聚居地区优先列为各类村镇建设试点,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聚居地区特色村寨、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协调和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公共交通、综合管网和绿化建设,以及全市城镇少数民族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转移人口住房保障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对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民族聚居地区交通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加强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教育,促进民族聚居地区交通行业科技进步。
12.市水利局:在编制实施全市水利发展规划和全市水利投资年度计划时,对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人畜饮水工作中对民族聚居区乡镇、村给予重点支持。
13.市农业局: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问题,拟定优惠政策措施;在特色农业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产业化经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推进民族聚居地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
14.市林业局:研究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林业经济发展、林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在林业科研、技术推广、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重点扶持,指导和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城乡绿化和生态脆弱地区植被恢复。
15.市商务局: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涉及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民族聚居地区接受国际组织援助、吸引外资、开展对外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给予积极支持;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前提下,积极安排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积极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的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人才培养计划实施;组织、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企业参加国内外举办的各类大型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促进企业发展;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16.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各项文化事业发展,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予以照顾;对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帮助,支持、引导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整理和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参与组织全国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工作。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发展;在拟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方面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广播影视作品和出版物中违反民族政策、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17.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导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拟定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研究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民族聚居地区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适当安排专项引导资金,重点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计生人才培养;在安排卫生计生基础设施和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时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18.市环保局:协调和指导编制民族聚居地区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民族聚居地区污染防治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环境保护项目建设,指导和协调民族聚居地区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民族聚居地区环境质量检测、评估和考核。
19.市统计局:协助做好民族统计、民族聚居地区贫困监测和经济形势监测分析工作,协调各县(市、区)统计部门提供少数民族乡镇、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统计数据。联合编辑出版《平顶山市民族统计年鉴》等。
20.市体育局:研究拟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编制实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少数民族体育事业发展;推动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民族聚居地区群众性体育活动开展,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协调组织和参与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参加人员选拔、参赛工作。
21.市旅游局:研究拟定支持民族聚居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培育和完善民族聚居地区旅游市场,研究拟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指导实施;指导民族聚居地区重点旅游区域规划、开发、建设;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指导民族聚居地区旅游教育、培训工作。
22.市畜牧局:指导民族聚居地区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畜牧业项目、畜禽品种改良、畜禽防疫、技术推广、装备水平提升等方面优先立项,重点扶持;参与清真肉品供应管理工作,研究拟定清真牛羊定点屠宰方案,重点扶持清真牛羊肉屠宰企业;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清真牛羊肉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23.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食品药品方面的特殊问题,在拟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政策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的特殊情况;支持民族聚居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开展,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清真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进行监管,引导、扶持清真食品发展;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网点规划、布局工作。
24.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民族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修改工作。
25.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管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监管企业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鼓励、引导、支持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建设,带动和促进民族聚居地区加快发展。
26.市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措施。
27.市工商局:在驰名商标推荐和著名商标认定等方面,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予以倾斜。
28.平顶山日报社:加大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报道,做好有关民族团结进步和中华民族共同意识教育的舆论引导。
29.市农开办:研究拟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描施,协调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乡镇、村扶贫开发中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在扶贫资金、项目安排、对口帮扶、技术培训等方面对民族聚居地区给予倾斜,支持和促进民族聚居地区整体脱贫,加强以整村推进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
30.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支持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协调落实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政策。
31.平顶山银监分局:积极参与扶持民族事业发展工作;督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和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聚居地区的支持力度,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32.工行平顶山分行: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
33. 农行平顶山市分行:对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在扶贫贷款发放方面,优先支持少数民族企业和民族乡镇、村以及少数民族贫困户;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贷款贴息工作。
二、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名单
周 奇(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红英(市教育局副局长)
吴鹏飞(市科技局副局长)
马军占(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张小辉(市公安局国保和反恐怖支队队长 )
庞振邦(市民政局副局长)
徐忠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组长)
上官洪洋(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国占(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郭金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
马华堂(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庆民(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岱威(市农业局副局长)
陈洪远(市林业局副局长)
秦中文(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淑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检组长)
李自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李丽萍(市环保局副局长)
左进宇(市统计局地调队队长)
李俊峰(市体育局副调研员)
谢 炜(市旅游局副局长)
巴清高(市畜牧局副局长)
周卫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李鹏鹏(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郑 战(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沈增旺(市地税局总经济师)
张江波(市工商局副局长)
虎 静(平顶山日报社纪委书记)
周卫东(市农开办副主任)
扈永军(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丁亚伟(平顶山银监分局纪委书记)
张志刚(工行平顶山分行小企业部总经理)
贾文敏(农行平顶山市分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