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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深化以及移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大趋势背景下,市场对银行卡清算服务提出了多样化、差异化的需求。”武汉大学金融发展和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黄宪说。他认为,《决定》的发布有助于在开放条件下完善我国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市场化机制建设、鼓励市场充分竞争,有利于加快推动国内银行卡市场和支付市场创新发展,进而提升我国金融业整体服务水平。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所长助理、支付清算研究中心主任杨涛认为,这项改革主要顺应了四个方面的基本趋势,即国际化大趋势、技术变革趋势、市场化改革趋势和消费者主导趋势。“《决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支付清算市场改革和服务效率提升,可以促使优秀的第三方支付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到跨行清算市场建设中,使得商业银行的卡服务更加符合客户需求,使得我国卡组织在竞争中可能不断壮大和走向全球。”杨涛说。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准入条件是: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
“银行卡交易数据包含大量的居民消费信息和金融信息,不仅能据此追溯个人的金融往来线索,分析个人的消费特征和行为倾向,还因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各方合法权益,能体现一国的宏观经济景气度。为保证本国居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经济和金融稳定性,国内银行卡市场在开放的同时,必须采取审慎性监管,确保银行卡交易的可追溯性和可控性。从国际上来看,为保证本国经济活动的正常稳定运行,越来越多的国家日益重视支付清算系统,采取措施建立自主的银行卡清算系统或品牌,维护国内金融信息安全。”黄宪表示。
杨涛认为,《决定》体现出四个方面的特点,即国际惯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维护金融稳定相结合,对外开放与对内开放相结合,准入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
上海交通大学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研究院院长陈宏民认为,《决定》明确了开放市场、鼓励竞争的政策意图,强调了银行卡清算业务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强调了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完整性与一致性,也充分强调了金融信息的安全性。
据统计,2014年全国共发生银行卡业务595.73亿笔,金额449.9万亿元,银行卡消费金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从2002年的4.7%提高至2014年的47.7%。
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的快速普及和金融业在国内的开放,亦促使不少传统企业以支付为切入点向预付卡发行、短期理财投资、供应链融资等金融领域延伸。“《决定》有利于促进国内移动互联网支付平台与银行卡清算机构之间更好地形成一种良性的竞合关系。”黄宪说。
“《决定》的出台,体现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正在发挥决定性作用,也体现了作为支付体系核心监管者的央行,已把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金融市场安全高效运行和整体稳定作为主要抓手之一。”杨涛如是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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