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平政〔2015〕10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51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2月3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3月15日

平顶山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和家庭住房困难,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管理,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入住管理。各县(市)和石龙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市区户籍家庭和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的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无住房(含自有住房已出售或产权转移1年以上);    (二)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平方米;    (三)现有住房经鉴定为危房;    (四)现有住房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
    第四条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能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    第五条 市区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住房困难证明。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居住证或劳务合同等稳定居住证明。    第六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承担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部门,负责户籍在本辖区的城镇居民和居住在本辖区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的审核和申报工作,各社区、街道负责对申报家庭或人员的居住状况和住房状况进行逐级认定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和人员仍按原有程序和规定进行申报、分配和管理。    第八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的初审责任。    第九条 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当提供下述材料:    (一)单位法人证书;    (二)单位申请书;    (三)责任担保书;    (四)单位法人委托书;    (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和人员登录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网站(www.pdsfdc.gov.cn),点击“保障房查询申报”进入平顶山住房保障网,然后按照预申报信息—预申报家庭信息—新申请的路径进入住房保障申请页面,按要求填写个人申报信息并打印申请表。申请表与其他申报要件经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日常申报、集中分配。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各区应及时受理、审批并整理有关信息,每季度末集中上报市住房办。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的,可随时上报市住房办申请分配房源。    第十二条 市住房办根据申报情况,按照优先保障符合廉租住房条件家庭的原则,将房源按比例统一分配到各区、各单位。各区、各单位应当将房源公开、公平分配到户、到人,并将最终分配结果报市住房办备案。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市发改委、市住房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平顶山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标准的通知》(平发改房价〔2013〕621号)执行。    第十四条 市住房办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及运营。各区、各单位完成房源分配后,应当及时完成保障对象纸质档案的电子化,配合做好入住管理工作。其中: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签订协管协议,负责本单位保障对象租金、物业服务费以及水、电、燃气等统一收缴及配合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我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5-ZF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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