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17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39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13日
平顶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较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制定依据 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大风、冰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各级政府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的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协调、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救灾委)组成及职责 2.1.1市减灾救灾委组成 市减灾救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全市减灾救灾应急工作。 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平顶山军分区参谋长,市政府秘书长(兼市应急办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市减灾救灾委委员: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应急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监察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广播电视台、市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市地税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市人防办、武警平顶山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平顶山供电公司、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 2.1.2市减灾救灾委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减灾救灾工作的政策和规划;组织协调开展有关减灾活动,指导协调督促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救灾工作。 2.1.3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1)市民政局:负责全市防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做好灾情信息的统计、核查、上报和发布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的筹措、发放和管理;负责指导灾后困难灾民救助和灾民倒损房屋重建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检查督促救灾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承担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把握舆论导向。根据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的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动态。 (3)市发改委:负责将减灾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安排重点减灾救灾备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和安排损毁项目灾后重建资金,并协调有关项目建设。 (4)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处置较大以上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督促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5)市科技局:负责防灾减灾领域科研管理工作,针对防灾减灾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建设创新载体;组织减灾救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 (6)市财政局: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根据财力情况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灾害救助资金和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筹措和及时下拨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加强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7)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和协调商贸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8)市监察局: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的使用发放进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并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减灾救灾款物及时足额拨付、使用到位。 (9)市教育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及时转移受灾学校的师生员工,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相关修建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师生员工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培训及演练。 (10)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减灾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灾区通信联络畅通。 (11)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组织消防、特警实施抗灾救灾相关工作。 (1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 (13)市环保局: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生态、生活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组织和指导减灾救灾工程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灾区被毁坏的供水、供气、供热、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提供灾害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等。 (15)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减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应急运输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16)市水利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负责制定全市防汛抗旱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提供防洪抗旱、水土流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收集、监测、发布汛情、旱情信息;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参与水旱灾情的查核、评估工作。 (17)市农业局:指导全市农业生产干旱、洪涝、冰冻等防灾减灾以及灾后生产恢复自救工作;开展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控的技术指导及有关科普宣传工作;指导和协调主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等相关应急处置;指导做好灾区恢复生产的种子、种苗供应工作。 (18)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对灾区可能出现的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和扩散;负责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饮食安全;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必要时组织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 (19)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检疫御灾、防治减灾、应急救灾等林业自然灾害的防治减灾工作;开展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预案演练;指导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工作。承担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0)市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纠正,保证救灾款专款专用。 (21)市广播电视台: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减灾救灾和救灾捐赠工作先进事迹;及时向社会通报减灾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22)市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负责提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承办市减灾救灾委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23)市地税局:依法做好灾区群众倒房重建和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的税收减免工作,对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及时办理。 (24)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粮的储备、调拨,协调做好救灾粮供应工作。必要时做好开仓借粮工作。 (25)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或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6)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对干旱、洪涝等灾害进行动态跟踪监测;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负责人工影响天气、防雷安全等工作。 (27)市地震局:负责震情监测预报、震情趋势判定、灾情通报;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灾区民用建筑物安全鉴定;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和科普宣传工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及防震减灾演练等。 (28)市测绘地理信息局:参与减灾救灾工作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救灾提供地理信息和测绘保障。 (29)市人防办:充分发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系统和专业人防队伍的作用,参与城市防灾和灾害紧急救援;根据市政府的命令或授权,发布灾害警报信号,提供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物资储备库和信息保障等。 (30)平顶山军分区:根据市政府和地方政府请求,协调驻军、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1)武警平顶山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32)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以及火灾扑救;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救援队,参加抢险救援等救灾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科普知识宣传及演练。 (33)平顶山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应急抢险队伍,建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修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做好灾区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34)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灾区伤员救治和心理疏导等工作;根据灾区需求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各类捐赠,支援灾区抗灾救灾。 2.2市减灾救灾委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为市减灾救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件的起草工作,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情况,向成员单位通报信息,组织灾情会商,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减灾救灾宣传和灾害救助等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在处置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市减灾救灾委将部分成员单位分为7个工作组作为临时应急救助办事机构,全力开展工作,增强应急联动能力。每个工作组的牵头单位分管领导为组长,负责组织协调,抓好工作落实。 (1)生活救助组:市民政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交通运输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为受灾群众提供吃、穿、住等生活物资保障。 (2)灾情核查组:市民政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地方经济社会调查队、市国土资源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灾害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和上报,对灾害给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影响情况进行评估。 (3)卫生防治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为灾民和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医疗救治,负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4)生产自救组: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林作物的补种、改种等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平顶山供电公司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制定并实施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恢复居民倒损房屋和交通、水利、供水、供电、学校、医院等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市监察局牵头,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红十字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的发放情况,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民政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等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市级与中央、省、县各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县(市、区)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市、县级财政每年应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市、县级财政要首先通过动用预备费等办法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其次应视灾情的严重程度和灾害的发展情况,向上级提出灾害救助资金补助申请,争取上级支持。 3.2 物资准备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要根据国家《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制定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大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力度。市级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级政府要根据自然灾害特点、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通过改扩建、新建、租借等方式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储备一定数量品种的救灾物资,确保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能够及时得到必需的生活救助。 3.2.1应急食品准备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与食品、饮用水等生产厂家依法签订灾后食品和饮用水供应协议。在较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造成灾民临时饮食困难时,建议政府启用本级救灾预算资金,紧急购置食品和饮用水,对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实施饮食救助。 3.2.2衣被和救生物品准备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筹措资金,购置、储备一定量的棉被、棉衣、帐篷等救灾物资,为应急救助提供保障。对因灾造成无家可归、缺衣少被的灾民及时进行救助。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市、县两级减灾救灾委要建立应急通信联络机制,确保成员单位之间联络通畅。建立市级涉灾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灾情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全市灾情信息网络,确保灾情信息及时、准确传递。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市内电信运营企业通信工作的落实情况。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县级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村四级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3.6社会捐赠动员准备 依据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根据受灾和灾区需救助情况,动员社会各界为灾区捐赠款物。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待灾情结束后,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3.7 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县级或县、乡级民政基层干部减灾防灾救灾知识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的农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生物灾害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通报。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通报,并与有关单位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4.2 灾情信息 市、县、乡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核查、分析、评估、上报工作。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市、区)民政局要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县(市、区)民政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国家民政部。 本预案应急响应启动后至灾情稳定前,市、县、乡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局每日9时前将最新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应在5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灾情初报,市民政局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5 预警响应 5.1 启动条件 气象、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市减灾救灾委领导、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有关县(市、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做好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点)的物资调运准备工作。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指导开展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6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救灾委设定3个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 Ⅰ级响应 6.1.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40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5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40万人以上。 (2)因其他事项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由市政府决定。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6.1.3响应措施 由市长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市长或市长委托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开会,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市领导带队,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0时前向市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4)启动7个工作组,全力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生活救助组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转移灾民的安置,紧急申请、调拨救灾款物,帮助灾民解决临时吃、穿、住等生活困难,加强对安置灾民的管理。 灾情核查组负责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灾区核查评估灾情,安抚受灾群众,向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卫生防治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 生产自救组负责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恢复重建组负责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调查、评估、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监督检查组负责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督查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减灾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市减灾救灾委报告研究解决。 宣传报道组负责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加强新闻舆论引导。 (5)根据受灾县(市、区)灾民救助资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同时向上级申请灾民救助资金支持。 (6)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向市长提出建议,以市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市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副市长)提出建议,由市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20人以上,4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5万人以上。 (2)因其他事项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由市政府决定。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及时召开有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或副主任带队、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4)根据受灾县(市、区)灾民救助资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同时向上级申请灾民救助资金支持。 (5)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同时,根据情况向市政府提出开展救灾捐赠的建议。 (7)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救灾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2万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8%以上,或10万人以上。 (2)因其他事项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由市政府决定。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市减灾救灾委提出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 6.3.3响应措施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每日10时前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民政厅报送综合情况。 (3)根据受灾县(市、区)灾民救助资金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商市财政局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同时向上级申请灾民救助资金支持。 (4)督促县(市、区)政府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管理,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5)市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市减灾救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市减灾救灾委主任报告。 6.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市、县级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市减灾救灾委、受灾地区的县级政府或其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 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启动本预案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后,市减灾救灾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根据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市财政、民政部门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并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市民政局组织指导县(市、区)民政局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以市政府名义或以市民政局、财政局名义向省政府或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上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申请。 市民政局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商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期间的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市、区)民政局根据上级下拨的救助补助资金和本级资金安排情况,完善原冬春救助方案,确定实际的救助对象和救灾款物,并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及时将救助款物发放给困难群众。 在政府救助外,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亲邻帮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抗灾等因素,避开灾害隐患区域。 7.3.1倒损住房核定 灾情稳定后,市民政局指导县(市、区)民政局及时组织对倒损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对需要政府帮助重建维修的灾民房屋建立台帐,并上报市民政局。 7.3.2重建资金筹措下拨 市民政局根据县(市、区)民政局上报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以市民政局、财政局的名义向省民政厅、财政厅提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与市级视情匹配的资金一起下拨县(市、区)。县(市、区)要将上级下拨补助资金和本级匹配资金及其他筹措资金集中一起,专项用于补助灾民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3.3制定方案,组织重建 县(市、区)政府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对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补助标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内容进行明确,并及时组织实施重建。 7.3.4督促检查评估 市减灾救灾委组织督查组深入灾区,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开展绩效评估。 7.3.5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 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 附则 8.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由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市、县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奖励与责任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 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3 预案演练 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协同市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市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市、区)减灾救灾委(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5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民政局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8.6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25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2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