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29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1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服务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意见》(豫政办〔2015〕10号)精神,切实解决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促进有效信贷投放 认真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全市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为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创造良好的货币环境。一是优化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限额在全市各县(市、区)的分布,用好、用足全市限额。使用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和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其借用的再贷款增量,贷款利率应低于其他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二是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大力推动开展“央行再贴直通车”业务。按照定向支持、自愿参与、专项规模、适度利润、涉农中小企业优先原则,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小微企业票据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涉农和小微企业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对票面金额500万以下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应低于其同期同档次贴现加权平均利率。三是落实定向降准措施,定期对金融机构实施考核,按是否达标动态调整其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四是使用常备借贷便利工具,及时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负责) 二、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 进一步丰富银行业融资渠道,加强银行同业批发性融资管理,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专项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积极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增强主动负债能力,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完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提高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能力、优化资金配置等措施,遏制变相高息揽储等非理性竞争行为,规范市场定价竞争秩序。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加强风险监测、排查、协调和化解处置,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平顶山银监分局配合) 三、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加强对银行间市场成员参与货币市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等方式,掌握我市市场成员机构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开展情况,规范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业务经营行为,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管理,积极满足重点领域资金需求,有效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实体经济。按照国家、省部署,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方面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各类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或运用原则上应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切实整治层层加价行为,减少监管套利,引导相关业务健康发展。(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平顶山银监分局配合) 四、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 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坚持按价格目标规范收费,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对应履行的工作职责不得设置收费项目。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放开相关中介服务业务,任何部门不得违规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清理小微企业融资涉及的各类收费,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取消直接与贷款挂钩且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和各类不符合规定、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禁自立项目、自立标准、超范围和变相收费、分解收费。银监、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收费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严格处罚。(平顶山银监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五、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 督促引导金融机构采取提前续贷审批、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滚动融资等多项措施,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灵活采用按月、按季、按年等还款周期,等额本金、等额本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月、按季、按年还息到期还本等多种模式,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以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协会等为载体,通过利用行业协会、互助资金等进行增信,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大力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发放;不断扩大专利权、商标权、仓单、订单、设备融资等新型信贷产品发放规模。深入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融资培育、保障性住房融资金融服务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产能过剩行业中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不搞“一刀切”。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贷款企业出现资金风险的,相关商业银行给予一定时间的还贷缓冲期,不抽贷、压贷或转嫁贷款,同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切断风险链,防范传导性、群发性、区域性风险,同时严防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牵头,平顶山银监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六、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 继续深化农信社改革,坚持“成熟一家、组建一家”的原则,积极推进县级农信联社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加快消化历史包袱,积极优化监管指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变。加大村镇银行组建力度,积极引进合格发起人,尽快实现县域全覆盖。鼓励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推动地方法人银行、装备制造大型企业等组建金融租赁公司。推动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积极在县域和基层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支持银行通过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手机银行等提供多层次服务,发展普惠金融。(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平顶山银监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配合) 七、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拓展资本市场融资。开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专项培训,通过组织专家授课、考察学习等方式,持续开展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政府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资本市场、金融知识业务培训。加大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债券增信担保机制,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私募债等。重点推动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工作,从2015年起,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前20名的企业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奖励。推动“证企对接”,每年举办1至2期证券机构和“新三板”或其他区域性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沟通会。鼓励社会资本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推进创业投资拟投企业信息库建设。研究设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吸引社会投资,为持有科技成果的科研机构、高校和科研人员提供转化资金支持,对处于初创期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股权投资支持。研究设立小微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配合) 八、积极发挥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加强与省保监局及各类省级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完善“保企对接”合作机制,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为我市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资金支持。积极引导保险机构通过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种形式,为我市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依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产业投资基金、小额贷款公司、私募基金等的发起设立、购买公司债、企业债。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进保险产品、服务创新,积极推动发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产品,扩大出口信用保单项下贸易融资规模,开展保单质押贷款服务,发挥保险融资增信功能,帮助小微企业获得外部融资。(市政府金融办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平顶山银监分局配合) 九、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一是进一步完善《平顶山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补偿基金额度,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二是在市、县两级依法设立还贷周转金,专门用于帮助银行贷款即将到期,又符合还旧借新条件和信用好的企业办理到期贷款手续,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增信基金,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四是进一步完善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构建地方政府牵头、金融管理部门协调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模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强化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同行动。建立由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平顶山银监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驻平各金融机构等部门组成的防范和化解企业互相担保风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加强风险排查预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完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等具体举措,防范和化解企业互相担保风险。壮大国有出资担保机构实力,加快增资扩股,增强担保能力。引导担保机构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平顶山银监分局、人行平顶山市中心支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驻平各金融机构配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