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

文号 平政〔2015〕17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27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理顺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提升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2014〕65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交通运输执法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豫编〔2014〕50号)、《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核定全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编办〔2014〕2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保障机制,优化执法队伍结构,着力解决当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多头执法、超员严重、治超不力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调整执法机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执法人才培养,建立权责明确、体系统一、监管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实现我市交通运输现代化、交通执法规范化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政府主导,二是精简高效,三是执法重心下移,四是积极稳妥。    二、主要内容    (一)整合执法职能。将市、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管理、公路管理及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货运源头治超等职能进行整合,统一交由新组建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公路管理机构继续做好保留的行政许可等业务工作;道路运输机构继续做好货运源头治超和路面执法以外的其他业务工作;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的路产人员继续承担公路保通、交通事故施救、路产保护等服务工作,不再承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    执法重心下移到县级。市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限于市域内(含汝州市)的高速公路及城市建成区,各县(市)、石龙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范围限于本辖区。经省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移交所在县(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管理。    (二)精简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将现有各级、各类公路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执法机构予以整合,市、县两级原则上只设一个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统一机构名称,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责任务。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不设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    (三)从严核定编制。按照机构、人员编制不突破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分别由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在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总量内,根据定编标准核定。    (四)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实行分级负担,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地经费供给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对县级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人员和公用经费,省财政将核定的县级编制人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予以保障。省级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中安排一定执法工作经费,作为基数一次性补助到市、县(市)、石龙区。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罚没收入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挂钩。    省级原返还市、县(市、区)的征稽机构人员经费补助、运输管理机构经费补助、干线公路小修保养及管理经费,由市、县(市、区)统筹用于人员安置、交通机构运转和事业发展支出,确保行政执法等各项改革工作平稳推进、取得实效。    (五)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级政府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原在编在册的路政、运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对未聘人员,本着以人为本、和谐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对未经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手续的人员予以解聘或清退。    三、转岗安置的配套措施    (一)对干线公路、农村公路路政执法机构及超限检测站原在编在册的未聘人员,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干线公路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53号)进行转岗安置。    (二)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转岗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11〕140号)精神继续推进。    (三)对合同制人员,合同期满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终止劳动合同;对临时聘用人员予以清退。    (四)对原在编在册人员,截至2014年12月31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经法定机构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及时办理退休和病退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小于5年(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本人自愿申请,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给同级财政的资金中支付,划拨给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五)对原在编在册人员转岗到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的,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退休时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分流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入本人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保证分流人员退休后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对在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事业单位职工计发的退休费,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2013年12月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标准与本人2013年12月按事业单位计算的退休费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补贴办法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河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3〕110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拖欠已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金,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道路运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由同级财政统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及本级财力一次性解决。    (七)改革中转岗的原在编在册的正式人员,其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八)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拓展服务网络、推进体制创新等方式多渠道转岗安置富余人员。    (九)涉及改革的各部门及各超限检测站进行资产评估、清算,明晰债权债务,做好固定资产、财务和债务的分配、移交工作。各超限检测站建设债务等问题由市财政和超限检测站所在县(市)分担。    (十)各级政府已出台的有关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行业有利于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措施,适用于本次改革。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加强督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稳妥推进、取得实效。各县(市)、石龙区政府也要及时成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抓紧制定本地改革实施方案,积极予以推进。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县(市)、石龙区政府及各级交通运输、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明确时间节点,积极予以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全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市政府报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交通运输部门研究确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财政部门要理顺资金管理渠道,保障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经费,加强资金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加强人事管理,做好改革中定岗定员、离退休、转岗安置人员社会保障政策措施落实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和财务、人事纪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转岗富余人员,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做到人心不散、工作不断、秩序不乱,确保行业大局稳定。    (四)积极稳妥推进。市本级在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革工作,各县(市)、石龙区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改革完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理顺执法机构与公路管理、道路运输管理等部门之间的关系,合理划分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与各专业管理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实现工作有效衔接,同时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实现改革目标。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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