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3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4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5年5月12日
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活动方案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能够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优势,帮助更多城镇职工改善居住条件,解决住房困难。2015年以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面临严峻形势,大量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型企业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大型工矿企业也因盈利能力下滑出现欠缴断缴现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4年8月2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为目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职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力度,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惠及度,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活动,依法深化归集管理,扩大覆盖面,提高缴存率,力争全年新增缴存职工1.6万人,到2015年底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到76%。 三、执法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检查对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小微型企业覆盖率低,部分大型工矿企业缴存困难的实际情况,以下单位为本次活动执法检查的对象: (一)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长期欠缴的单位。 (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缴存行为不规范,未做到按月足额缴存的单位。 (四)仅为部分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未实现全员普及的单位。 五、活动安排 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活动紧扣“宣传、扩面、收欠、执法”八字方针,分以下阶段逐步推进。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4月下旬—5月上旬) 1.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和扩面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升住房公积金的社会认知度。 2.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投诉维权方式,受理职工举报和投诉,及时解决职工诉求,并将此作为确定本次活动归集执法重点的依据。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5年5月上旬—5月下旬) 各单位要认真排查本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方面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问题,并尽快整改到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及时、足额为全体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符合《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主动与所在区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联系,按程序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法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三)执法检查阶段(2015年6月—8月) 结合受理举报投诉情况和工作实际开展执法检查,对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约谈单位主要领导,下发行政指导意见书,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针对单位具体情况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1.对拒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依法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对限期仍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依法下发《催缴通知书》,依法责令其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挪用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在活动开展期间,选取成效显著、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案例进行宣传报导,进一步起到督促和带动作用。同时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拒不改正违规行为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四)整改阶段(2015年9月—10月) 对本次执法检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追踪、监督。一是新开户单位是否持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是欠缴单位是否补缴到位;三是缴存行为不规范的单位是否做到按时足额缴存;四是仅为部分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是否全员普及。如存在违规行为要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并根据需要启动下一轮执法程序。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5年11月—12月) 对活动进行回顾总结,分析归纳活动举措、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活动总结报告向社会公布。对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予以推广,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机制,促进扩面征缴长效机制的形成。对活动中积极配合、建缴到位的单位予以表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为应付执法检查或为办理公积金贷款而临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但不能持续正常缴存的单位以及行政处罚后仍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六、活动要求 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住房公积金归集执法年活动,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建缴工作的重要性和强制性,将其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日程,抓好落实推进。本着为职工办好事、办实事的原则,将住房公积金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履行单位应尽责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