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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将全面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这是昨日正式出台的《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最新规定。
租赁禁区
原设计为地下储藏室的 不能出租供人居住
《办法》规定,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属于违法建筑的;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3.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4.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5.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租赁登记
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备案
该办法的一大举措是:今后房屋租赁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另外,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处罚措施
不备案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出租人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等房屋出租,且逾期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出租人将房屋任意分隔搭建后出租;将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出租供人居住,且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出租人不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且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不得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如有违反,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0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0000元的罚款。
谁来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管
《办法》明确,省辖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租赁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另外,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也在管理机制内。
几个问题
备案收不收手续费?税款怎么算?
据悉,《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时,对于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是否会收取一定手续费并未明示。此次《办法》正式出台,也未涉及相关内容。《办法》规定,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出租人究竟应缴纳哪些税款,收费标准如何,也未涉及。
对此,河南商报记者联系了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该人士称,该办法刚刚公布他尚未看到,不过对于登记备案制度省住建厅相关业务处室随后会有统一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