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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办法,领导干部“过问”案件将全面记录
让裁判者有权有责
最高人民法院8月19日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办法》共十二条,自8月20日起施行。
“如果法院四面透风,谁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将无法实现。让裁判者有权有责,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海波说,《办法》的出台将传递一种警示信号:你可以对案件发表意见,但你所有的举动都将被记录,甚至被公开。
不管“过问”正当与否,先全面记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了相关规定。但是,公众的担心并未消除:“领导敢插手,法官敢记录吗?”
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说,“让法官甄别哪些行为是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并记录和报告,既不现实,也不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实。对此,最高法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提出了‘过问’的概念,并将‘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作为总体思路。”
实践中,外部组织、个人过问案件的方式、渠道和事由较多。有的冠以监督之名,有的是以组织名义,有的只在涉案材料上批示“依法办理”……但是,根据《办法》,人民法院以外的组织、个人在诉讼程序之外递转的涉及具体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对于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以及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根据《办法》,应视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有专家指出,这种不管“过问”正当与否,先全面记录的办法,减轻了法官的心理压力,提高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强化威慑作用,让任何敢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组织、个人都有所忌惮,也有利于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部门全面掌握情况,及时发现违纪违法线索。
针对部分法院领导干部和办案法官对全面记录工作的畏难情绪,《办法》明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严格执行《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政法委报告,必要时可以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定期汇总分析,将特别事项报送相关部门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过问”是中性词,意为“参与此事;发表意见;表示关心。”哪些“过问”属于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呢?
《办法》在要求全面记录的基础上,明确人民法院每季度对外部人员过问信息专库中涉及领导干部过问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列出特别报告事项,报送相关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这些特别报告事项包括:(一)在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二)要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私下会见、联系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四)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打电话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五)要求人民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拖延立案或者人为控制立案的;(六)要求人民法院采取中止审理、延长审限、不计入审限等措施拖延结案或者压缩办案时间结案的;(七)要求人民法院对保全标的物、执行标的物采取、暂缓或者解除扣押、查封和冻结措施的;(八)要求人民法院选择特定鉴定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或者破产企业资产管理人的;(九)要求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优先发放给特定申请执行人的;(十)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拖延执行或者作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处理的;(十一)要求人民法院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特定被害人或者移交特定机关的;(十二)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要求对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解除、变更强制措施的;(十三)要求人民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罪犯从严或者从宽处理的;(十四)批转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单方提交的涉案材料或者专家意见书的;(十五)其它有必要作为特别报告事项的行为。
“考虑到记录内容涉及同级党委或者党委政法委主要领导干部,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可能无法发挥震慑作用,《办法》要求这类情形应当报送上一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人民法院。”最高法司改办规划处处长何帆说。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也将记录和报送
哪些人属于《办法》所指的领导干部?根据《办法》,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也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而对于人民法院领导干部过问案件、打探案情、请托说情的,最高法同时制定了《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该《内部人员办法》也于8月20日起施行。
何帆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有的需要过问案件或者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但是,根据《内部人员办法》,这种行为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进行,并且做到全程留痕,永久保存。而非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非经法定程序或相关工作程序,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过问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批转、转递涉案材料。法院监察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信息专库中录入的内容进行汇总分析。若发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问题线索,应当进行处置。
根据《内部人员办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应当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的;(三)不依照正当程序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的;(四)非因履行职责或者非经正当程序过问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的;(五)其他违反规定过问案件的行为。
“随着改革的整体推进,我们期待法官不再被非法干预和随意插手而烦扰,可以自信从容地坐在法庭上。”何海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