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索引号 | 000000000/2016-0045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策解读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公司作为管理人,接受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委托人和个人委托人的委托,为其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包括方案设计、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薪酬递延、福利计划等服务事项。2009年、2013年,中国保监会先后发文允许养老保险公司试营团体及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各养老保险企业纷纷试水。例如,国寿养老2014年先后发行两期产品,其中部分产品认购起点低,比如1000元或1万元,而预期年化收益最高可达7%,因此受到市场强烈追捧。
为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权益,保监会日前对原有相关规定进行修订,出台了《关于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负责人对该政策进行了解读。
为企业量身定制养老产品
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开展养老保障管理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构的作用,提供多样化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养老保障需求。
其次,满足不同类型企业员工差异化的养老保障需求。我国企业数量众多,类型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员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也不同。提供大量就业岗位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创业型企业、小微企业等尚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条件,但这类企业在员工的养老保障服务及员工激励等方面也有较大的需求。保险机构提供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服务内容广、方案设计针对性强,可以为企业提供量身定制的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和服务。
另外,有利于发挥养老保险公司在养老金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的综合优势,为更多团体和个人在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资金管理方面提供专业服务,更好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规范业务,防止企业违规发放福利
为提高保险机构养老业务的市场活力,《管理办法》在行政审批方面大幅“松绑”,包括:明确养老金管理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都可以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取消投资账户审批,将产品由报告制改为备案制;明确养老保险公司可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等。
为强化该业务的养老保障属性,避免养老业务沦为短期理财产品,《管理办法》将“短期”业务界定为产品期限在三年以内(含三年)的业务,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合理控制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规模,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年度新增规模为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对于仅经营企业年金等年金管理业务的公司,封闭式短期个人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
为规范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防止企业借机发放违规福利,《管理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开展团体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当要求委托人承诺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经董事会决议、职工代表大会等决策程序通过的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的批复、核准文件。
强化风险防范,账户独立信息透明
个人和企业把“养老钱”交给保险公司运营,防风险是第一要务。
《管理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纳入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覆盖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并就各类风险分别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管理办法》强化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独立性要求。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实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并且遵循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独立核算的原则,同时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对个人业务每期发行产品按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专门用于赔偿因投资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给养老保障基金财产或受益人造成的损失。
为防止保险公司的营销误导,《管理办法》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向委托人推介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时,应当充分了解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产品供委托人自主选择;在与委托人签订管理合同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投资风险提示函,充分揭示各类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
《管理办法》要求,保险机构要通过公司网站或指定网站向个人委托人披露保监会制定内容的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信息;每年向团体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的养老保障管理报告,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每年在公司网站上披露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