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58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68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平顶山市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4日
平顶山市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5年7月24日) 为做好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总体原则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省委相关规定及市委若干规定,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施策、规范创新的原则,精简整合我市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办事机构,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升工作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我市驻外办事机构转变职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任务 (一)精简整合驻外办事机构 1.精简驻郑州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设立的驻郑州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郑州办事机构。现有市政府驻郑州办事机构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 2.整合驻外办事机构。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的办事机构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对市、县两级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分别派驻的办事机构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对市、县两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选派人员在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3.完善驻外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外办事机构设置。确需设置驻外办事机构的,须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外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撤销。 (二)推动驻外办事机构转变职能 积极推动驻外办事机构职能转变。驻外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1.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和政务联络。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大对本地区的宣传推介力度,服务投资促进,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要学习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经验,改进与驻在地城市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 2.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驻外办事机构应为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 3.加强流动党员和团员管理服务。驻外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 4.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发展服务。 (三)严格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1.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外办事机构要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2.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和超出接待标准。 3.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切实加强驻外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外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1.落实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推行绩效考核,同时与驻在地政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考核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征求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2.强化驻外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外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驻外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投诉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三、组织实施 市政府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市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由本部门负责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外办事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根据本方案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具体安排如下: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7月31日前)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的动员部署工作,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请于7月31日前报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拟定方案阶段(2015年8月30日前) 市政府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清理整合方案及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办事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提出拟清理整合方案及意见,市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办事机构由本部门提出拟清理整合方案及意见,同时填写《驻外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汇总表》(详见附件)。 设立驻外办事机构的相关单位,上述材料经本地、本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于8月3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未设立驻外办事机构的,无需报送上述材料,但应书面反馈“本单位无驻外办事机构”的意见。 (三)实施清理阶段(2015年9月30日前) 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全市驻外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根据省政府审核批准意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清理。 (四)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10月31日前) 完成清理规范工作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工作情况形成工作总结,经本级、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于10月31日前报市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清理规范驻外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规范处置资产,扎实完成任务 清理规范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被撤销、整合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对房屋、车辆、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要全面准确登记核实,认真清算盘点,严禁借清理规范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国有资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取得实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要求,对属撤销范围的驻外办事机构,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没有必要保留的,要予以撤销或整合;对拟保留或整合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属撤销范围的办事机构,应撤销机构,收回编制,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亡实存现象,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外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外办事机构的,要严肃理。 (四)严格规范管理,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制定对派驻办事机构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规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驻外办事机构管理规范有序。 联系人:程天增联系电话:2692359 电子信箱:pdssgjbgs@163.com 附件:驻外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