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号 平政〔2015〕56号 索引号 005452065/2015-00068 关键词
主题分类 政府文件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挥养老服务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豫政〔2014〕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紧密结合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把不断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困难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政府作用,通过深化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坚持保障基本,坚持统筹发展,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监督管理规范化,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手段,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更加健全,老年人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助等服务有效开展;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全市养老机构床位实现平均每千名老年人35张以上;市和各县(市、区)分别建成1所政府示范性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现市、县、乡、村(社区)四级互联互通。    ——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和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着力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统筹城乡、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建立高、中、低档相匹配的养老服务格局,促进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全面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的能力。    ——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产品用品、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的养老服务业全面发展,从业人员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力量成为养老服务供给主体,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明显提升。    ——养老环境明显改善。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老年人优待政策逐步完善,优待水平不断提高,支持和参与养老服务的氛围更加浓厚,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得到弘扬。    二、主要任务    (一)统筹规划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锛?uff0e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紧密结合实际,科学制订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建设各类养老机构。    锛?uff0e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市及县(市、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大型社区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预留养老院建设用地,可与其它公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毗邻建设;其它社区通过配建日间照料中心或托老所解决社区养老设施需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在5年内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锛?uff0e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各部门、各单位设在街道、乡镇和社区的各类生活服务和卫生文化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开放,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    锛?uff0e实施社区无障碍环境改造。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的改造,加快完成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位、居住建筑出入口坡道处理改造、无障碍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二)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锛?uff0e社区要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培育服务机构、招募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服务商等方式,不断扩大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规模。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三)加快发展机构养老服务    6.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机构项目实行备案制,可直接到投资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凭备案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民政部门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实行许可制。开展其它养老服务或产品研发、生产的机构,属营利性的企业单位到工商部门直接注册登记,属非营利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到民政部门直接注册登记。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它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提供养老服务。发展多种形式并存的机构养老服务,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服务机构,为半失能、失能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照料服务,并辐射周边社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社会养老服务业专业化水平。    7.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实用适用,避免铺张豪华,其基本建设、机构运转、人员经费和机构内集中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加快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以提供养老服务为重点,兼顾为孤儿、特困精神病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的综合功能。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探索推行“一院两制”管理运营模式,在发挥各县(市、区)敬老院等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作用、保障好现有服务对象的同时,积极为赡养人或扶养人确无赡养抚养能力的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四)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托老服务    8.以社区为单位,按照“政府支持、社区主办、自愿参与、互助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养老服务功能,提高规范服务水平,为有需求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日托、就餐、助浴、助洁、助医、康复、娱乐等服务。按照就近设置、方便老人、功能实用、自愿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农家大院、闲置房屋和场所,建设运营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或称农村幸福院),向老年人提供日托、助餐、助急、娱乐、康复等服务。    (五)加大对老年特殊群体养老的保障和扶持    9.完善政府供养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制度,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供养标准,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基本生活需求。    10.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研究制定和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制,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由当地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服务予以帮助。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护理补贴制度,对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困难老人和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由当地政府提供帮助或发放护理补贴。    11.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按照“低标准、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总体要求,建立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并建立增长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提高高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让高龄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六)完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    12.规范设立许可程序。严格准入条件和程序,切实把好养老机构准入关。申请设立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保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许可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查验后,依法限时核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养老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3.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坚持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相结合,严格落实属地政府及部门管理责任,完善部门联动,加强对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养老机构规范服务内容、强化内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接受监督检查,形成对养老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七)不断壮大养老服务产业    14.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产品开发,创新养老模式,开展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托管托养、教育娱乐、食品用品、休闲旅游、信息咨询等服务,不断满足不同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消费需求。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养老服务业产业集群。积极发展养老保险业,鼓励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八)积极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    15.发展居家网络信息服务。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市、县、乡、村(社区)四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指导、支持社区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开通养老服务热线和居家养老服务呼叫系统,推进信息平台与居家养老服务实体的有效链接,逐步实现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采取“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12349”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城乡全覆盖。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养老服务投融资政策    16.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通过以奖代补、政府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建立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机制,市、县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确保50%以上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资金支持,开展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将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金融政策落实到养老服务业,增加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金融机构要在符合市场原则的前提下,放宽贷款条件,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积极提供融资便利及优惠利率。财政给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可用于资助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服务责任保险。鼓励和引导慈善资金投向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于开展养老助老项目。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7.市、县两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对新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后,可采取划拨方式优先供地,也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对新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依法依规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优先供地。乡镇、村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对研发养老服务产品的生产性项目的建设用地,采取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同等的供地方式。城乡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权以任何方式变相出售。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民政部门将依法撤销养老机构许可,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责令其缴回土地。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要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严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搞房地产开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8.严格落实国家、省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费,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取得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级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暖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服务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完善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支持政策    19.完善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凡城市区范围内2016年1月1日后新建成(自建房和租用房)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设计床位数给予建设补贴。自建房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3000元(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分两年补助);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每张床位补贴不低于2000元(按每年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分两年补助),对合法运营满5年以上(含5年)的养老服务机构,确需对内部主要服务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提升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改造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照新建成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贴标准给予补助。自2016年1月1日起,城市区依法设立许可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经主管部门对其日常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考核符合标准的,按照入住老年人数(必须入住满1个月),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运营补贴。主管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定期进行考核评估,凡在运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责任信访案件的,可酌情停发其运营补贴,待妥善解决后从次月起可申请运营补贴。城市区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已享受建设和运营补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2015年仍按原标准执行。各县(市)、石龙区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20.落实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建设运营补贴。对社会投资主体建成后城区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给予10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每月每平方米10元运营补贴。“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和运营补贴。县(市)的补贴参照市级标准执行,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1.实施保险补贴。为保证养老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降低机构运行风险,化解护养纠纷,凡主动投保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合法单位,由当地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22.实施以奖代补。对管理规范、老人满意度高的农村(乡镇以下)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由市政府给予3万元奖励。对社会力量建设的村(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由当地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扶持。    (五)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政策    23.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发展老年医疗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相关科室,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老年人提供就医方便和优质服务。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疗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工作。对于养老机构内依法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六)落实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24.鼓励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养老服务人员培训基地,实行轮训制度,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员培训,提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水平。通过开展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持证上岗。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持证上岗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享受就业补贴。鼓励养老机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养老机构应当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待遇。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市财政每年将不低于50万元的养老护理专项培训经费纳入预算。    四、有关要求    (一)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老龄工作,把老龄事业发展摆上突出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通盘考虑,统筹安排。要把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加大推进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解决养老服务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要加强老龄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理顺工作机制,推进高效运转。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展改革、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乡规划、公安、卫生计划生育、教育、商务、金融、质监、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参与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制定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整体合力,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强化行业监管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依法依规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公安、消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城乡规划、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依法依规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和具体政策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市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9月15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