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86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003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通知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新城区管委会: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通知》(豫政办〔2015〕122号)要求,我市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PM10为134微克/立方米、PM2.5为85微克/立方米。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目标约束,强化工作考核,确保实现省下达我市的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市政府确定了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各区2015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两项指标作为考核因子。市内2015年度PM10、PM2.5年均浓度目标值,是以2014年度年均值为基础,根据相同削减比例核定(详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及新城区管委会是辖区实施蓝天工程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将蓝天工程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各企业,采取过硬措施,强力推进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市政府将于2015年年底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政府及新城区管委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将依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平政办〔2014〕56号),暂停审批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采取通报、约谈和“一票否决”等措施,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2015年度市内四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2015年度市内四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值 (单位:微克/立方米)
区 | 2014年度 PM10年均值 | 2015年度 PM10目标值 | 2014年度 PM2.5年均值 | 2015年度 PM2.5目标值 |
新华区 | 144 | 136 | 89 | 86 |
卫东区 | 145 | 137 | 87 | 84 |
湛河区 | 150 | 142 | 92 | 89 |
新城区 | 123 | 116 | 81 | 78 |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