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平政办〔2015〕101号 | 索引号 | 005452065/2015-00102 | 关键词 | |
主题分类 | 政府办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座谈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巩固提升整治成果,维护河势稳定,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49号)的规定,现将全市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河道采砂临时禁采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6年6月1日。 二、在临时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许可的采砂船一律按规定停靠。已经许可的采砂总量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核实登记。临时禁采期结束后,按规定重新进行采砂作业,严禁从事违法采砂活动,并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监管。 三、禁采期内,凡是违反禁采管理规定,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实行县(市、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一把手负总则,分管领导分工负责,水利(河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安监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强大合力,始终保持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并委托有水利勘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管理权限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已批准采砂规划的河道需委托有水利勘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未经批准或备案,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组织实施河道采砂权出让活动。 六、市政府将组织督察组对各县(市、区)禁采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对重点单位和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对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2015年11月20日 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HNDC-2015-ZFBGS010